{"billNo":"20211003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3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76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4536"],"mtime":"2024-07-31T12:53:26+08:00","提案人":["盧縣一","蘇清泉","陳菁徽","鄭正鈐"],"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49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陳菁徽、鄭正鈐等17人，鑑於社會上時有發生凌虐嬰幼兒之事件，其惡性重大及手段殘忍，實不能忽視，為嚇阻此等事件不再發生，因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滿三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前兩項之罪者，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黃建賓","張智倫","邱鎮軍","謝龍介","陳玉珍","許宇甄","丁學忠","廖先翔","黃仁","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林倩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6","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原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並增列第六項。\n\n二、針對毫無反抗能力之未滿三歲嬰幼兒，社會上常見產生虐嬰之不法新聞事件，可見現行規定仍有提升刑度空間。若行為人對於未滿三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刑度應由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且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因而致死者或致重傷者，刑度提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三、為明確起見，對於未滿三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若有意圖營利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明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生嚇阻之效果。","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三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犯第三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三歲之人犯第三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37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