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501093/11345010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18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5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234"],"mtime":"2024-07-10T22:09:40+08:00","提案人":["林月琴","黃秀芳","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伯洋","黃捷","郭昱晴"],"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55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黃秀芳、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沈伯洋、黃捷、郭昱晴等21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顯見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素月","王正旭","陳亭妃","沈發惠","李坤城","徐富癸","陳培瑜","陳俊宇","鍾佳濱","陳秀寳","陳冠廷","羅美玲","王美惠","蘇巧慧"],"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內政、法務、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交通及通訊傳播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n\n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為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修正第二項。\n\n二、鑒於教育與宣導為不同之概念，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將教育與宣導區隔。","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n\n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n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二、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安置、庇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剝削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n三、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心理輔導、身心治療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n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兒園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宣導、被害人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n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權益維護、自立生活及其他相關事宜。\n六、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身分識別、人身安全之維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n七、法務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n八、移民主管機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兒童或少年因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加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及其他相關事宜。\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事業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n十、數位事務主管機關：協助主管機關執行限制接取、流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n十一、其他性剝削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n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育及宣導。\n\n主管機關應會同前項相關機關定期公布並檢討教育及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n\n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n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7","說明":"一、目前由衛生福利部成立之「性影像處理中心」，為提供民眾有關性影像移除之諮詢、申訴與下架協助服務。\n\n二、惟實務上，偵辦性影像案件，查扣物存有大量性影像，其中部分係犯嫌下載、購買、交換取得，且部分性影像係犯嫌個人製作或以不法方式產出，為聚焦偵查重點，可透過資料庫比對排除方式，針對已經查知犯嫌之性影像加以排除，協助偵查人員快速辨識其他可能由犯嫌個人產出之性影像。\n\n三、此外，案件偵辦時常發生查獲犯嫌卻找不到性影像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報案，未能查獲犯嫌之情況，爰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性影像資料庫之設立依據與管理辦法之授權依據，以期透過資料庫之成立及分析應用，改善偵查實務之困境。\n\n四、另，資料庫並非以性影像檔案進行保存，係將性影像透過轉碼成hash值加以儲存，且該hash值特性，無法回推還原成性影像。性影像原檔案經後製後可能影響hash值而致比對結果不同，惟依據偵辦經驗，性影像持有者不可能將其持有之所有性影像逐一後製，成立資料庫系統以分析應用仍有其必要性，特予敘明。","修正":"第五條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n\n為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被害人身分識別、犯罪偵查，警政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n一、建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庫系統，針對身分未知之被害人性影像進行辨識，並利用性影像資料庫協助犯罪偵查。\n二、依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提供資料庫相關資料進行被害人識別、犯罪偵查及審判程序。\n三、其他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事項。\n有關第二項性影像資料庫之資料儲存、管理、使用、提供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10","說明":"鑒於實務上出現各機關皆有通知權責但卻皆未履行之情形，為利權責分明，爰修訂第一項，明定僅由主管機關為通知之權責。","修正":"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主管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一、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n\n二、考量網路下載、檔案傳輸等重製行為皆是目前國內私密影片外流與散布之重要管道。然現行法僅規範「拍攝與製造」、「散布供人觀賞」、「持有」三種主要樣態。事實上，單純持有與主動上網下載甚至是付費下載應視為不同樣態，後者之主觀犯意應較前者更為強烈，亦將助長兒少性剝削，如不加以課責，與本法宗旨「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有違。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其餘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南韓於「N號房」事件爆發後，對持有未經同意所拍攝之成年人性私密影像設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範。針對兒少性剝削內容，並另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針對購買或明知為兒少性剝削內容而持有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亦同。\n\n二、綜上，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製品，於網路空間之流竄散布容易，且持有者常藉此進一步為誘拐兒少之行為，具擴大兒少性自主法益之危害，且加害者間亦常見交換獲取更多相關製品之行為，相關紀錄之留存對受害人往往造成精神烙印，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傷害，應加強遏止持有之行為，爰將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調升為一百萬，以增嚇阻效果。\n\n三、其餘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一、鑒於國內線上直播觀看影音方式已屬普遍，而以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與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相類似，爰對於此類行為，亦隨本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調整刑度為三年以下，並將最高罰金調升為一百萬，以提高嚇阻效果，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及其身心健全發展。\n\n二、另考量部分業者以付費會員方式，經營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影像製品，有擴大兒少性剝削犯罪之高度危險，付費取得會員資格者，雖未參與本條例之犯罪行為，惟該故意購買行為，已有助長該網站業者集團性犯罪之資力，同時強化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進一步受侵害之高度危險，且兒童及少年之個人性自主法益亦有特別保護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將故買取得違反第四章規定之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之會員資格，於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故買取得違反第四章規定之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之會員資格並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n\n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2","說明":"一、考量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網頁資料如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為防範該內容流通擴大對兒童或少年利益危害，或有急迫必要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免處置上緩不濟急，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之逕行扣押規定及英國二○二三年通過之線上安全法第一四七條「暫時限制接取令」（interim access restriction orders）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先令限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n\n二、為避免行政機關濫用限制接取或流量管理措施，對人民權利造成不必要之侵害，自應於採取相關措施時，依比例原則予以適當之限制，並課以陳報法院進行事後審查之義務，以維程序正義。爰參考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後段。\n\n三、至有關本項增訂之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准駁、撤銷、救濟及其他相關程序事項，另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特予敘明。","修正":"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n\n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n\n除前項情形外，認網頁資料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者，他人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必要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主管機關得先令限制接取或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並於三日內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撤銷之。"},{"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中所謂輔導教育，僅為觀念或知識的認知教育，為減少再犯可能性、維護兒少福祉，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第一項，針對較為嚴重之加害人應接受身心治療。\n\n二、為落實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之成效，增訂第二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延長輔導教育至多二十小時或身心治療至多二十四小時。\n\n三、第三項及第四項略修正文字。\n\n四、增訂第五項有關緩起訴者接受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或七十二小時之身心治療。\n\n前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輔導教育延長不得逾二十小時，身心治療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第一項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第一項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110年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共計1,848人，111年上升至2,271人，若將案件類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至四款統計，其中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案件數量自108年後大幅上升，從110年的1,565人，上升至111年1,963人，顯見此問題持續惡化，原有法令已不足嚇阻犯罪發生。為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本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n一、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為改善偵查實務之困境，增訂性影像資料庫系統之設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明定主管機關之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之通知權責。（修正條文第八條）\n四、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爰增訂重製之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五、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六、為提高嚇阻效果，保護兒少身心健康，提高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刑度，並處罰無正當理由故買取得違反第四章規定之網站會員資格並有事實足認支付對價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七、為防範該內容流通擴大對兒童或少年利益危害，或有急迫必要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增訂緊急資訊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n八、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判決有罪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5-06","提案編號":"20委1100375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