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2909"],"mtime":"2024-07-10T22:08:39+08:00","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57號","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有鑑於新媒體近年來的發展給傳統媒體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改變了人們獲取及使用新聞資訊的方式，也變革了新聞資訊的生產與傳播。尤其現階段新媒體主要包括網路媒體、手機媒體及其兩者融合形成的行動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具有互動性的數位媒體形式。故目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現在業務應拓展至新媒體，順應潮流並且符合現在原住民接收資訊的習慣，才能夠迅速及有效的傳遞重要資訊，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的福祉，爰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徐欣瑩","王育敏","張智倫","陳超明","洪孟楷","鄭正鈐","羅智強","陳菁徽","陳永康","林倩綺","陳雪生","蘇清泉","顏寬恒","盧縣一","林德福","馬文君","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n\n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6-05-24-修正:4","說明":"有鑑於新媒體近年來的發展給傳統媒體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改變了人們獲取及使用新聞資訊的方式，也變革了新聞資訊的生產與傳播。尤其現階段新媒體主要包括網路媒體、手機媒體及其兩者融合形成的行動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具有互動性的數位媒體形式。故目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現在業務應拓展至新媒體，順應潮流並且符合現在原住民接收資訊的習慣，才能夠迅速及有效的傳遞重要資訊，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的福祉，爰修正本條第三款。","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n\n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5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