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527"],"mtime":"2024-07-10T22:08:41+08:00","提案人":["葉元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58號","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有鑒於娛樂稅法於民國三十一年公布施行迄今，最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修正，期間雖修正十餘次，然既有之條文共十八條，早已不符我國當前之所需，與日新月異的社會消費型態嚴重脫節。娛樂稅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有「寓禁於徵」之意，亦阻礙我國當前休閒遊憩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與相關服務產業發展。爰此，擬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顏寬恒","鄭正鈐","呂玉玲","盧縣一","黃仁","廖先翔","陳菁徽","林沛祥","涂權吉","林倩綺","陳玉珍","丁學忠","林德福","謝龍介","陳雪生","張嘉郡"],"說明":"一、娛樂稅法源於動員戡亂時期的民國三十一年制定的「筵席及娛樂稅法」當時主要為提倡戰時節約風氣、禁止奢糜浪費而課徵的特別稅，直至民國六十九年廢止筵席稅，另制定「娛樂稅法」，針對奢侈性質的娛樂活動課稅，以彌補財政不足和推行節約生活。\n二、惟時至今日，社會與產業變化快速，政府鼓勵國民多從事休閒娛樂活動，以繁榮經濟、創造就業機會，但娛樂稅法之名詞定義不明確，引起適用上之困擾甚至造成稅制不公，如相關稅法與娛樂稅內並無定義何謂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現行僅由財政部個案認定以函釋協處，但課徵實務上難謂公平。\n三、在稽徵實務上，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全部項目及第二款之說書、技藝表演等部分娛樂項目得依本法第四條，或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免徵或減徵娛樂稅；換言之，上述之娛樂項目其娛樂稅實徵數幾乎為零，非但對娛樂稅稅收毫無貢獻，反徒增稽徵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對表演者或團體亦造成付出多餘時間成本與壓力。\n四、現今娛樂業者一再推陳出新各類娛樂活動及銷售五花八門的娛樂套票，加之網路興起與消費多元化、價值觀多元化，考驗稅制與稽徵機關的應變能力，為租稅公平並降低行政機關與國民之各類成本，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全面廢除娛樂稅；尤其近年我國開創許多新稅制，諸如囤房稅、豪宅稅等，應可補足刪除娛樂稅後之地方財源。","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5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