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714"],"mtime":"2024-07-10T22:08:55+08:00","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賴士葆","邱鎮軍","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63號","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賴士葆、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鑑於近年來台灣社會貧富差距惡化，最富有20%家庭和最貧窮20%家庭之間，差距不斷擴大，富者更富、窮者更窮，且基本工資和薪資中位數所占GDP的比例也急劇下降，為落實社會正義，打破貧窮世襲，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讀五專後二年，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經濟弱勢學生，依家庭所得五等分，讓最低20%的所得者免繳納學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張智倫","萬美玲","徐欣瑩","楊瓊瓔","林思銘","廖先翔","牛煦庭","涂權吉","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新增第二項。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所得者免繳納學費。\n\n二、規範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及請撥方式。","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n前二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近年來台灣社會貧富差距惡化，最富有20%家庭和最貧窮20%家庭之間，差距不斷擴大，富者更富、窮者更窮，且基本工資和薪資中位數所占GDP的比例也急劇下降，為落實社會正義，打破貧窮世襲，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特擬具本法。","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6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