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6-01-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12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1-11","laws":["07108"],"mtime":"2026-01-15T09:16:00+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麥玉珍","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6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有部分國民長年因在外地就學或移地工作等不同因素，導致無法行使其投票之權利，而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然而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不在籍投票實屬當務之急，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訂定之依據，為更明確保障憲法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特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國民受憲法保障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權利，以促進公民權之有效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條明定不在籍投票之定義。\n\n二、我國投票權人常因工作或就學及其他因素，於投票日無法返往戶籍地進行投票，或因時間及花費成本影響其投票意願，而導致其選舉之權利無法伸張，然查各民主制度國家，已普遍施行不在籍投票制度，且方式日益多元。爰此，為有效保障我國國之投票權利均能獲得保障，故以移轉、指定場所投票為主。","增訂":"第二條　不在籍投票，係指投票權人依本法之規定，以移轉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進行投票。"},{"說明":"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種類及方式。","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不在籍投票得以以下方式進行：\n\n一、移轉投票：指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進行投票。\n\n二、指定場所投票：指投票權人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投票所進行投票。"},{"說明":"一、明定本法適用對象及範圍。\n\n二、有鑑於若只有單一地區性需不在籍投票，必須要在全國設置投票所，會導致選舉成本過高，因此排除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補選之適用。","增訂":"第四條　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相關法令具有投票權及公民投票權者並於下列選舉，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n\n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n\n二、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補選不在此限。\n\n三、全國性公民投票。\n\n四、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補選不在此限。"},{"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及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不在籍投票。"},{"說明":"有鑑於特殊對象可能因執行公務或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不在籍投票，主管機關應針對具特殊情形之投票權人，主動建置適當投票措施。","增訂":"第六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之下列人員，主管機關應職權建置指定場所投票：\n\n一、在營服役之軍人。\n\n二、執行勤務之警察、消防及公務人員。\n\n三、戶籍地外擔任選務工作者。\n\n四、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應於主管機關發受理申請不在籍投票公告日之期限，以利後續選務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期程。\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全國性公告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n\n三、相關不在籍投票之措施，有關移轉及指定場所投票之相關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之，俾利選務機關作業。","增訂":"第七條　具有選舉權或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申請以不在籍投票方式行使投票權利，應自主管機關發布受理申請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送達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n\n前項公告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n\n移轉及指定場所投票之申請、作業及相關事項之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不在籍投票之選務程序，除比照選罷法編造選舉人名冊及將名冊公開陳列及閱覽外，並應在備註欄內註明每位投票權人的投票方式和處所，以利選務程序之進行。\n\n二、申請不在籍投票之公民，可能有跨越選區投票情況，故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必須將所屬之不在籍投票權人名冊，於投票日前分送至各投票所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利選務工作進行。","增訂":"第八條　選務機關應將符合資格之不在籍投票選舉人編造名冊，名冊應載明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投票權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說明":"為利中央選舉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調度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爰明定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之限制。","增訂":"第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說明":"本法立法僅針對不在籍投票予以特別規範，未規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增訂":"第十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不在籍投票方式實施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為配合本法施行，明定主管機關應將相關不在籍投票方式之執行及相關書冊格式另訂施行辦法。","增訂":"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5-12-16","提案編號":"20委1100376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