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806"],"mtime":"2024-07-10T22:08:45+08:00","提案人":["賴士葆"],"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75號","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鑑於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常遭對造當事人不法侵犯造成傷亡情事，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尊嚴安全，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警察機關應主動協助，並對肇事者明定其刑事責任及處罰未遂犯行為。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林倩綺","呂玉玲","陳永康","邱若華","廖先翔","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萬美玲","洪孟楷","陳菁徽","林沛祥","陳玉珍","鄭正鈐","林德福","陳超明","王育敏","盧縣一","楊瓊瓔","徐巧芯","馬文君","蘇清泉","黃仁","王鴻薇","游顥"],"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n\n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爰併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或妨害律師在法庭、偵查中或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n\n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死亡等情，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而顯然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n\n三、鑒此，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理由同前，爰就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傷亡等情事，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n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n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n四、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n五、爰就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7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