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4105"],"mtime":"2024-05-09T09:18:02+08:00","提案人":["賴士葆"],"字號":"院總第1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76號","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4人，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且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落實監督制衡機制與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正鈐","黃健豪","林沛祥","萬美玲","許宇甄","葉元之","羅廷瑋","馬文君","廖先翔","羅智強","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徐巧芯","謝衣鳯","陳永康","黃仁","林倩綺","林德福","洪孟楷","呂玉玲","蘇清泉","陳玉珍","游顥","陳雪生","盧縣一","王鴻薇","陳超明","陳菁徽","丁學忠","楊瓊瓔","王育敏","邱若華"],"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為此爰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即總統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均應赴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n\n二、原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由國民大會聽取國情報告後，另得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慣例上亦由總統彙整問題綜合答覆；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刻意刪除「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等語，使總統不必再受立法院檢討國是和提供建言之拘束，致生監督失衡之弊。鑒此，應有必要使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為此爰修訂第三項後段。至立法院於總統國情報告後應如何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則屬國會自治事項，併此敘明。","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得檢討國是，提供建言。\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說明":"一、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為此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即總統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均應赴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n二、原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由國民大會聽取國情報告後，另得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慣例上亦由總統彙整問題綜合答覆；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刻意刪除「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等語，使總統不必再受立法院檢討國是與提供建言之拘束，致生監督失衡之弊。鑒此，應有必要使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為此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至立法院於總統國情報告後應如何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則屬國會自治事項，併此敘明。","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10委1100377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