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4105"],"mtime":"2024-05-09T09:18:00+08:00","提案人":["賴士葆"],"字號":"院總第1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78號","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針對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對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為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有鑑於此，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另併同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以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改善朝野不信任、衝突與對立之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玉珍","張智倫","謝龍介","林德福","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黃仁","李彥秀","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羅明才","鄭正鈐","陳雪生","陳永康","王育敏","呂玉玲","邱若華","廖先翔","丁學忠","陳菁徽","林倩綺","蘇清泉","盧縣一","陳超明","王鴻薇","萬美玲","游顥","馬文君","謝衣鳯","邱鎮軍","翁曉玲","顏寬恒","牛煦庭","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為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n二、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另一實質面卻又受制於總統得不經立法院同意而隨意任免行政院長，易形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不信任與衝突。以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朝野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不論朝野規模為何，均嚴重影響政策制定與推動品質、行政效率及監督制衡效益。\n\n三、依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避免因行政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n\n四、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時經總統核可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時，應該接受原決議，或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透過覆議案之提出，賦予行政院院長主動解散國會之權。\n\n五、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為符合內閣制精神，行政院院長應及時回應民意向背，爰修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對同一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不信任案投票之限制，改為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兩次不信任案。","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為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二、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另一實質面卻又受制於總統得不經立法院同意而隨意任免行政院長，易形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不信任與衝突。以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朝野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不論朝野規模為何，均嚴重影響政策制定與推動品質、行政效率及監督制衡效益。\n三、依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避免因行政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n四、刪除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時經總統核可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時，應該接受原決議，或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透過覆議案之提出，賦予行政院院長主動解散國會之權。\n五、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為符合內閣制精神，行政院院長應及時回應民意向背，爰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對同一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不信任案投票之限制，改為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兩次不信任案。","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10委1100377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