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725"],"mtime":"2024-07-10T22:09:49+08:00","提案人":["林宜瑾","林楚茵","林俊憲","郭國文","楊曜","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79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林俊憲、郭國文、楊曜、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0人，鑒於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代表國家出賽與受訓期間無法足額保險，保費與實際薪資落差過大。同時，各該人員於受訓及參賽期間，如遭遇嚴重運動傷害，後勤保障並不充分。為促進職業運動選手及隊職員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吳思瑤","蘇巧慧","沈伯洋","賴惠員","黃秀芳","王正旭","張雅琳","郭昱晴","沈發惠","徐富癸","王世堅","林月琴","劉建國","蔡其昌","吳秉叡","李柏毅","洪申翰","何欣純","陳瑩","陳培瑜","王美惠","張宏陸","陳素月"],"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以薪資合約作為選手保險額度之參考基準，避免選手及隊職員保費與薪資收入落差過大，爰修正第一項。\n\n二、鑒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因培訓或參賽，以致失能、身障又或死亡，對其生涯影響極度重大，不該僅給予一次性慰問金。爰修正第二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n\n三、鑒於保險公司對職業運動員受傷風險之承保，多採保守態度甚或拒絕為之，真正符合選手需求的傷害或失能保險難覓。然而，如此情境長期而言不利我國運動發展，爰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中政策保險模式，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之理賠給付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第一項保險：\n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n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n前項保險之辦理另以法律定之。"}]}],"說明":"為避免選手及隊職員保費與薪資收入落差過大，故明定其保險之理賠給付額度應與合約薪資相當。同時，鑒於一次性慰問金並不足以彌補因培訓或參賽，以致失能、身障又或死亡之情況，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另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中政策保險模式，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7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