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8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0-14"],"會議代碼":"院會-11-4-4"},{"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88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廖偉翔","牛煦庭","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呂玉玲","張智倫","黃建賓","陳菁徽","羅智強","盧縣一","王鴻薇","涂權吉","萬美玲","洪孟楷","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5-12-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4687"],"mtime":"2025-12-18T18:13: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781","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有鑑於近年通貨膨脹、物價指數飛漲，逐年減少所得替代率將使退休公務人員生活條件逐年陷入不利，而有違公平正義、信賴保護原則之嫌，且調整、定期檢討規定有所不足，無法及時因應金融環境、物價波動調整本法各類年金之給付金額。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本條第五項原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考量近年通貨膨脹影響物價甚鉅，勢將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爰修正第五項。\n\n二、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部分，為因應近年國內經濟狀況，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停止適用，使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維持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說明":"一、本條第五項原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考量近年通貨膨脹影響物價甚鉅，勢將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爰修正第五項。\n\n二、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部分，為因應近年國內經濟狀況，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停止適用，使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維持退休公務人員之老年生活條件，以符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n\n三、考量尚未退休但可能適用附表三之未來退休公務人員亦將受此所得替代率減少之衝擊，爰比照第三十七條修正本條。","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按現行法以正負百分之五做為年金給付金額調整門檻之設計，於以年增率計算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過高而無法適時調整之嫌，爰修正為正負百分之二即須調整給付金額，以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2號意旨要求，使年金給付金額得因應物價波動適時主動調整之；另增加以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為兼採之標準，以使調整門檻更加貼近整體社會經濟環境。\n\n二、另修正至少每四年與檢討之門檻為至少三年一次，以確保該給付金額定期檢討頻率足夠，以貼近整體民生經濟環境。","修正":"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或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