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79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2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3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3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429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4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36360000"}],"議案名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5123"],"mtime":"2024-07-10T21:53:24+08:00","提案人":["陳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97號","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有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政府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時，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償之。惟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補償規定未納物價波動滾動式檢討機制，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宜瑾","黃秀芳","陳素月","賴惠員","陳亭妃","羅美玲","郭昱晴","吳秉叡","黃捷","陳秀寳","王美惠","李坤城","何欣純","王正旭","王世堅","徐富癸","張雅琳","蘇巧慧","劉建國"],"對照表":[{"law_id":"05123","law_nam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n\n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n\n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law_content_id":"05123:05123:2019-12-10-全文修正:6","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n\n二、目前規定每年每公頃補償新臺幣三萬元之金額，實不符現今每公頃土地禁止使用之損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改為新臺幣六萬元。\n\n三、為求補償金額依物價波動合理調整，爰增訂第三項，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調整基礎，每二年檢討一次。","修正":"第六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n\n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n\n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n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n\n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說明":"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核發「福利津貼」或「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已於民國100年修正納入物價波動滾動式檢討機制。《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之「生活扶助」規定，亦於民國104年納入相同機制，惟「禁伐補償」金額未考量物價波動情形。\n二、基於說明一之原因，禁伐補償金額應考量物價波動情形，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為基礎，每二年檢調一次，以維持合理之補償金額。","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6-04","提案編號":"20委1100379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