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8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2516"],"mtime":"2024-07-10T22:09:23+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02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原本設計有因地制宜機制，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實際需要採行特定區域之交通管制，或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等措施，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則需要依其指示辦理。但原鄉部落地區醫療資源與防疫人員量能不足，如遭疫情傳入將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部落會議的決議，就原住民族地區全部或一定範圍採行交通管制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黃捷","許智傑","郭昱晴","蘇巧慧","李柏毅","王世堅","陳素月","賴瑞隆","徐富癸","王正旭","張宏陸","林月琴","黃秀芳","何欣純"],"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n\n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n\n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n\n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n\n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n\n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n\n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n\n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n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41","說明":"一、鑑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原本就設計有因地制宜機制，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實際需要採行特定區域之交通管制，或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等措施，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則需要依其指示辦理。\n\n二、原鄉部落地區醫療資源與防疫人員量能不足，如遭疫情傳入將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爰新增第二項明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部落會議的決議，就原住民族地區全部或一定範圍採行交通管制措施。\n\n三、其餘各項配合調整條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n\n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n\n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n\n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n\n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n\n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n\n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n\n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部落會議之決議，就原住民族地區全部或一定範圍採行前項第三款措施。\n\n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第一項及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n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說明":"一、前幾年新冠肺炎形成全球性的威脅，後因國內疫情增溫，原鄉部落鑑於醫療資源不足更是如臨大敵，擔憂一個不慎讓病毒傳入，對於關係緊密的部落而言，將造成難以縫補的後果，因此國內各地的原鄉都透過部落會議或村里會議決議方式，開始設立檢疫站或阻止外來觀光客進入部落，以保全全體國民及族人健康。但部落族人所為設立檢疫站或阻止外來觀光進入部落的自力救濟行為，因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造成部落族人與外來觀光客之間的衝突。\n二、鑑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原本就設計有因地制宜機制，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實際需要採行特定區域之交通管制，或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等措施，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則需要依其指示辦理。而原鄉部落地區醫療資源與防疫人員量能不足，如遭疫情傳入將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部落會議的決議，就原住民族地區全部或一定範圍採行交通管制措施。","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4-30","提案編號":"20委110038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