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8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1","laws":["01792"],"mtime":"2024-07-10T22:09:04+08:00","提案人":["萬美玲","廖偉翔","林沛祥","楊瓊瓔","洪孟楷","高金素梅"],"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04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廖偉翔、林沛祥、楊瓊瓔、洪孟楷、高金素梅等19人，鑒於近年來頻傳學生自殺之案件，據教育部統計各級學校之自殺自傷案件數亦逐年攀升，自106年1,588件，飆升至111年1萬1,663件，該通報案件之增長速度不容忽視，且監察院於110年之調查報告亦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率已連續20年攀升，自殺已成15至24歲第二大死因，於報告中亦指出，實務執行上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等問題，顯見現行法規之輔導量能已不足以應對有輔導需求之學生，實有修正之必要，為改善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及提供學生所須之輔導量能，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增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以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量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蘇清泉","顏寬恒","張智倫","陳菁徽","王育敏","羅明才","林德福","李彥秀","盧縣一","廖先翔","丁學忠","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考量當前學生遭遇之問題廣泛、複雜，有輔導需求之學生亦有明顯增加趨勢，教育部統計之自殺自傷通報數據中，高級中等下學校之通報案件亦逐年攀升，自106年僅1,210件，至112年已暴增為1萬1,407件，且當前少子化問題嚴重，以致學校雖有專輔人員之需求，卻因不符五十五班之規定而無法聘用，亦有部分學校擔憂班級數減少而影響所聘僱之專輔人員，且據教育部數據指出，高中以下學校55班以上班級數自108學年323班，降至112學年度316班；30班至44班之班級數，自108學年度586班，增長至112學年度為591班，顯見當前五十五班之規定已不符時宜，爰將五十五班降至三十班；另因義務輔導人員無資格、進用方式或人數等規範，爰刪除之。\n\n二、修正第二項，因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學生數量逐年下降，以致部分學校顯有輔導需求，卻因班級數未達標而無法聘用足夠之專輔人員，然現行教育現場需要輔導之學生數量逐年增加，爰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向下修正，原二十校至一名專輔人員，改為十五校置一名，十六校至三十校置兩名專輔人員，後續依此類推。\n\n三、增訂第三項，考量各地方主管機關所主管之高中以下學校有特殊情況，如部分縣市地理幅員狹長、離島因素、人口分散或輔導案量較多等原因，給予外加員額，以平衡區域發展。另因人事成本及合宜原額之考量，以外加百分之五之員額，因應前述之特殊情形。\n\n四、修正第四項，由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另因部分地區幅員遼闊，須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然為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輔導人員，以協助主管機關處理人員聘用及勤務相關事宜。\n\n五、現行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n\n六、修正第六項，考量大專校院並未設有專任輔導教師，又因近年來學生輔導需求逐年增加，甚有大學發生學生自預約至正式諮商療程須等待1至2個月，再依教育部統計之自殺自傷通報數據指出，大專校院之通報案件自106年378件，暴增至111年3,280件，顯見當前大專校院輔導量能並不足以支應學生之輔導需求，為提升大專校院之輔導品質及量能，爰增加專輔人員編制，將一千兩百人下修置九百人置一名專輔人員，餘數達四百五十以上者則視業務需求置一名專輔人員，以期藉此修法，能儘速提供學生所須之輔導服務，避免憾事發生。\n\n七、現行第六項移列至第七項。","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十五校以下者，置一人，十六校至三十校者，置二人，三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二項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外加特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n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說明":"一、鑒於近年來頻傳學生自殺之案件，教育部統計之各級學校自殺自傷案件數亦逐年攀升，自106年1,588件，飆升至111年1萬1,663件，該通報案件之增長速度不容忽視；監察院於110年提出之「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指出，自殺已成我國15至24歲第二大死因，且15至24歲青少年族群自殺人數仍持續攀升中，該報告亦指出當前實務執行面臨輔導人力不足、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衛政結合等困境，皆顯示我國當前校園之輔導人力，實有增加之必要，且據教育部數據指出，高中以下學校55班以上班級數自108學年323班，降至112學年度316班；30班至44班之班級數，自108學年度586班，增長至112學年度為591班，顯見當前五十五班之規定已不符時宜。\n二、此外，據衛福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112年度成果報告指出，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自殺已成為15-19歲青少年族群之第三大死因；另據衛福部「全國自殺死亡資料統計暨自殺通報統計」數據中表明，15至24歲自殺通報人次，已從98年3,958人次，增至111年1萬1,969人次，前述資料皆顯示我國當前青少年之心理健康問題不容忽視，亟須解決。\n三、再者，依現行「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達檢討年份，為符法規，確有其必要依教育現場之實務狀況進行檢討。\n四、綜上所述，為改善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及提供學生所須之輔導量能，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增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以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量能。","first_time":"2024-04-26","last_time":"2024-07-10","提案編號":"20委110038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