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8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廖偉翔","張嘉郡"],"連署人":["傅崐萁","徐欣瑩","謝龍介","林思銘","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翁曉玲","王育敏","葉元之","牛煦庭","游顥","高金素梅","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0","meet_id":"院會-11-1-12","laws":["01792"],"mtime":"2024-07-10T22:02: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887","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廖偉翔、張嘉郡等16人，鑒於當前青少年自殺率急速提升，現行針對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生的心理輔導機制未臻完善，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為旨的《學生輔導法》近10年未修，其法條內容與輔導人力配置與當前少子女化現況不符，故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福部數據顯示，從2015年到2022年，10至14歲的每十萬人自殺死亡率從0.5上升到1.6；15至19歲從2.8增加到5.4；20至24歲則從8.8提高到14.9，目前青少年的自殺成長率明顯比大學生來得更高，因此政府有必要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投入更多資源和建立更完善的心理照護機制。\n二、國內各大專院校陸續通過心理健康假，允許學生心理狀況不佳時，可不需檢附證明文件請假。相較於大學的心理健康照顧機制逐漸完整，目前國高中的相關建置則相當缺乏。因此應賦予各級主管機關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訂定學生身心調適假之相關準則。\n三、目前《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點載明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但本條實際並未規定，因此增訂相關授權，明確化主管機關對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之法源依據。\n四、根據統計，從《學生輔導法》制定的103年至112年，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每校平均班數從26.4班減少到23.85班。其中國小從20.25班下降到19.73班、國中從36.92班降低到29.77班、高中從43.31班減低至36.6班。因此現行55班之規定，無疑不符當前現況。而為因應急速成長的青少年自殺問題，因此應提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覆蓋率，從而讓有需求學生得以便利使用。鑒於目前少子化趨勢，亦一併調整專科以上學生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比。\n五、為鼓勵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進修與輔導成效，故賦予主管機關得訂獎勵辦法之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n\n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n\n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n\n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n\n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5","說明":"國內各大專院校陸續通過心理健康假，允許學生心理狀況不佳時，可不需檢附證明文件請假。相較於大學的心理健康照顧機制逐漸完整，目前國高中的相關建置則相當缺乏。因此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賦予各級主管機關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訂定學生身心調適假之相關準則。","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n\n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n\n七、訂定學生身心調適假之相關準則。\n八、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n\n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n\n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目前《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點載明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但本條實際並未規定，因此增訂相關授權，明確化主管機關對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得針對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訂定相關辦法。\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根據統計，從《學生輔導法》制定的103年至112年，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每校平均班數從26.4班減少到23.85班。其中國小從20.25班下降到19.73班、國中從36.92班降低到29.77班、高中從43.31班減低至36.6班。因此現行55班之規定，無疑不符當前現況。\n\n二、而為因應急速成長的青少年自殺問題，因此應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覆蓋率，從而讓有需求學生得以便利使用。\n\n三、鑒於目前少子女化趨勢，亦一併調整專科以上學生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比。","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視實際需要置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二十九校者，置二人，三十校以上者，置三人，以此類推。\n\n依第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每滿九百人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n\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4","說明":"為鼓勵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持續進修，故賦予主管機關得訂獎勵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n\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n\n主管機關為鼓勵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進修，提升對學生輔導工作的效能，得訂定獎勵辦法。"},{"現行":"第十五條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5","說明":"為鼓勵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成效，故賦予主管機關得訂獎勵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五條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