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8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11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2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7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66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美惠","莊瑞雄","許智傑","王世堅"],"連署人":["張宏陸","蘇巧慧","黃捷","陳素月","李柏毅","林俊憲","吳琪銘","何欣純","林月琴","王正旭","黃秀芳","李坤城","郭國文","林淑芬","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6-13","meet_id":"院會-11-1-12","laws":["07112"],"mtime":"2024-07-10T22:02: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891","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許智傑、王世堅等19人，有鑑於已取得我國國籍之新住民已將近60萬人，外籍移工近70萬人，新住民為我國社會之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新住民在臺之基本權利，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利、協助新住民適應生活、加強照顧新住民家庭、營造友善移民環境、特制定本法。"},{"說明":"現行〈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皆對新住民之身分做出不同定義。考量本法之目的在於對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做出全面保障，應採取更寬鬆之定義認定新住民，而非僅限定為外籍配偶。因此本條對新住民之定義，除傳統認定之外籍配偶外，並納入外國籍或陸港澳籍取得居留權者、外國人歸化我國籍與外籍配偶之子女。","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定義如下：\n\n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n\n二、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者。\n\n三、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前段屬我國國民，而父或母其中一人非我國國民或為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說明":"一、為利新住民政策推動，中央應比照客家與原住民族，設置新住民委員會，負責統籌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n\n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有新住民參與訂定與執行，新住民委員會之組成應注意新住民比例。惟考量短期內具新住民身分之公務人員人數尚少，爰未規定具體比例。","增訂":"第三條　為研議、協調推展本法相關事務，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兼顧新住民成員組成比例及多元性。\n\n第一項委員會應確保各級政府於新住民相關事務之執行標準一致。"},{"說明":"新住民政策涉及之我國外交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部會之業務範疇，訂定相關政策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以便兼顧新住民之權利。","增訂":"第四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說明":"為促進在臺生活新住民之發展，參考客家基本法相關規定，新住民委員會應每四年訂定國家新住民發展計畫。","增訂":"第五條　新住民委員會應考量全國新住民事務，並廣納全國新住民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新住民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新住民相關施政之依據。"},{"說明":"明訂本法在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增訂":"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我國現已有由移民署主管之新住民發展基金，於本法立法後應由本法授權，並由新住民委員會管理。","增訂":"第七條　政府為推動本法之事務與獎勵措施，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由新住民委員會定之。\n\n前項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民間捐款、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說明":"新住民初來乍到我國，對我國之狀況不熟悉，政府有責任使其盡速了解並融入我國。","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n\n前項資訊，政府應盡力提供多語言版本俾便各國新住民能完整了解。"},{"說明":"一、我國部分國民過去曾有歧視新住民之行為，為推展多元文化包容並消除歧視，政府應主動推動新住民文化之普及。\n\n二、我國新住民之子女應有管道可了解自身父母之相關文化。","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多元新住民文化之教育與宣導，以推動普及全民對新住民文化之理解與尊重。\n\n政府應積極檢視各項政策對於促進新住民文化平權之效益，並據以研謀相關解決對策。"},{"說明":"多數新住民不諳我國通行語言與文字，是其在我國求職、求學乃至於日常生活與社會連結之重大障礙，恐造成其與我國社會之隔閡。政府應盡力消除此種障礙，使新住民得克服語言、文字之阻礙，貢獻其專業予我國社會。","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與文字之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說明":"多數新住民不諳我國通行語言與文字，於其透過前條之資源熟習我國語言前，政府應提供其母語相關資源俾便其於我國生活。","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播音、諮詢或通譯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n\n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說明":"我國現有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電視台提供客家人與原住民族之媒體傳播，爰比照此二少數族群，保障新住民之媒體傳播及媒體近用權。","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保障新住民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得獎勵或補助製播新住民族群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事業。"},{"說明":"各項新住民發展政策推動，應可由民間團體辦理，使新住民於公私領域皆可獲得支持，爰規定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新住民權益支持計畫，打造友善新住民國家。","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新住民權益支持計畫。"},{"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