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害糾紛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羅智強","陳菁徽","張智倫","王育敏","林倩綺","賴士葆","高金素梅","陳永康","徐欣瑩","顏寬恒","盧縣一","陳雪生","林德福","蘇清泉","鄭正鈐","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07","meet_id":"院會-11-1-12","laws":["03710"],"mtime":"2024-07-10T22:02: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2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機關組織改制多年，惟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仍未一併修正。為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並利於事務推動，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行政院近年已分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及衛生福利部，並裁撤行政院新聞局，故本法應配合一併修正，使機關組織及名稱符合現況。","對照表":[{"law_id":"03710","law_name":"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害糾紛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發布後，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11","說明":"《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八條　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發布後，報請環境部備查。"},{"現行":"第九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裁決經調處不成立之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13","說明":"《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九條　環境部設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裁決經調處不成立之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現行":"第十條　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n\n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2-01-16-制定:1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十條　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n\n裁決委員會委員，由環境部部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現行":"第十二條　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2-01-16-制定:16","說明":"《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十二條　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環境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現行":"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n\n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n\n前項收費辦法，由環境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已分別改制為農業部、環境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且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故本法應配合一併修正，使機關組織及名稱符合現況。","修正":"第四十六條　環境部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及環境部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之。"},{"現行":"第四十七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2-01-16-制定:55","說明":"《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四十七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環境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現行":"第四十八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n\n一、處理公害陳情。\n\n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n\n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n\n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四十八條　環境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下列各款事務：\n\n一、處理公害陳情。\n\n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n\n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n\n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現行":"第五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2-01-16-制定:58","說明":"《環境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施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改制為環境部，故本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以符合現制。","修正":"第五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環境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