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游顥","羅廷瑋","呂玉玲","廖偉翔"],"連署人":["牛煦庭","林沛祥","魯明哲","涂權吉","張智倫","林德福","羅明才","廖先翔","洪孟楷","楊瓊瓔","馬文君","高金素梅","陳菁徽","陳永康","邱鎮軍","謝龍介","翁曉玲","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2","laws":["01448"],"mtime":"2025-11-18T21: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30","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游顥、羅廷瑋、呂玉玲、廖偉翔等23人，有鑑於政府應善盡照顧退除役軍官士官生活之義務，惟年金改革後，現職與退休軍公教之給與調整脫鉤；又近年物價飛漲，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開始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並公布；原年改法律通過後之退休給付調整機制，應予修正，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年金改革就軍人（即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部分，自107年7月1日施行，並建立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之制度。\n有鑑於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110年年增率為1.97%，111年為2.95%，112年為2.49%。另外，在立法院監督下，審議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第(四十四)項決議（參見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三冊），要求該總處需針對高齡族群編製CPI。查該總處業於112年8月18日發布新聞稿稱「自113年起按年編布我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當中試編108年至111年，發現高齡家庭之CPI年增率確實相較一般家庭高，108年至111年CPI年增率平均全體家庭為1.3%，高齡家庭則為1.55%，該總處後續並將於113年按年公布高齡家庭CPI。\n綜上，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族群影響又更大，年改後現職與退休之軍公教之調整機制脫鉤，調整退休給付機制又未採納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且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5%之啟動調整機制過高，實在讓退休族不堪負荷，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因此未善盡照顧晚年生活之義務，均有待修法改善。爰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三項。\n\n二、有鑑於近年來物價攀升，行政院主計總處又將於民國113年開始編算、公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n\n三、另外，一般而言均將2%視作通貨膨脹警戒線，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從物價指數實際變化情形來看，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2%為宜，爰予修正。\n\n四、年金改革後，軍公教在職及退休調整機制脫鉤，致使退休軍官士官難以承擔物價攀升之風險。本次修正增訂第三項，規定退除役之給付，仍應隨同在職人員調整計算。","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及贍養金，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