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顥","黃建賓","牛煦庭","涂權吉","鄭正鈐","林沛祥","顏寬恒","陳菁徽"],"連署人":["丁學忠","馬文君","林思銘","林德福","洪孟楷","邱鎮軍","廖先翔","楊瓊瓔","謝龍介","翁曉玲","羅智強","羅廷瑋","李彥秀","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07","meet_id":"院會-11-1-12","laws":["01139"],"mtime":"2024-07-10T22:02: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32","案由":"本院委員游顥、黃建賓、牛煦庭、涂權吉、鄭正鈐、林沛祥、顏寬恒、陳菁徽等22人，鑑於近年來，極端氣候致生天災不斷，全球無一倖免，颱風、豪雨、地震、土石流等侵襲加劇，我國位於地震環帶，亦為颱風侵擾之域，通行之路更常因災中斷，遑論交通建設之毀壞，其相關地區人民之生活幾乎停擺，我國地方政府首長雖得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視災情預報或情況，通報其轄內予以停班停課，然勞動基準法並未對「天災假」具完整之法律規範，致使些許雇主依然強制要求勞工須於天災發生之際值勤，嚴重影響勞工權益與侵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甚深，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予以天災假法制化暨強化勞工退避權之行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因極端氣候影響，無法預期之天災頻傳，地方政府首長依法通告轄內停班停課，予民眾一定時間應變或處理，降低天災對其身體、生命、健康、財產等威脅，然綜觀法令，天災假於勞基法未具完善訂定，致使雇主得要求勞工於天災假依然冒險上班，顯與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相違。\n二、我國自921地震後，防災觀念逐漸因時間淡化，諸多機關趨於鬆懈，遑論天災假之探討或制定，直至今年4月3日花蓮強震，從新聞得知外送業者、服務業者依然於天災假中，冒著生命危險前往上班處，因停班之法源依據為「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雇主無任何法律強制力，亦無任何違反規定之行政處分，僅為「訓示」，故此，實具將其法律明文之必要，相關觀念與法制須盡速明定，並強化勞工退避權之行使。\n三、爰此，提案增訂勞基法第四十條之一，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以保障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位於地震環帶，亦為颱風侵擾之域，我國地方政府首長雖得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告停班停課，但仍有部分雇主要求勞工上班，其因無法律約束力，曝勞工於危險中，罔顧生命安全。\n\n三、經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針對雇主之規範並無相關違反處分，爰此，制定因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首長認定後，停班（後）之法源依據。\n\n四、為保障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及權益，本條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不得視為曠工、遲到等損及勞工權益之作為。工作區域未於災域，若受其影響，亦同。\n\n五、天災發生時，上班等出勤決定，得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如須於停班日執勤者，雇主應加倍給付薪資，亦提供交通工具，以維護勞工權益。\n\n六、天災停班之執勤工作場域，如相關場域具危險之虞時，雇主應進行保護措施，以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論處，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針對全勤獎金、解僱等其他不利處分。工作場所雖未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影響通行致使遲到或未能出勤者，亦同。\n\n雇主需勞工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n\n勞工因前項規定而出勤者，雇主除給付當日薪資外，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n\n勞工之工作場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致使勞工繼續工作具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n\n勞工執行職務如發現立即危險之虞時，得於不危及其他工作者之安全情狀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亦即向直屬主管報告。\n\n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雇、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之工資或其他不利等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時，經報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並符合勞動法規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