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3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李彥秀","游顥","洪孟楷","徐巧芯"],"連署人":["楊瓊瓔","馬文君","陳菁徽","廖先翔","林德福","林思銘","陳永康","徐欣瑩","邱鎮軍","羅智強","林沛祥","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37","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洪孟楷、徐巧芯等16人，有鑑於未成年人性影像氾濫嚴重，更有不肖人士創建網站散布，除影像內容外，更涉及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或社交帳戶資訊，故製作、散布或持有相關性行為影像者，已造成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潛在風險，現行條文雖有輔導教育之機制，然無論是與兒童及少年為性行為、拍攝、散布或持有觀看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均有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針對有罪判決確定者評估是否需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等處遇，以防杜犯本法之人因未進行相應治療而導致日後再犯，另針對緩起訴確定者亦應比照進行身心治療之處遇方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散布或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日益嚴重，亦有網站除販賣性影像之外，另依據會員等級提供未成年人之社交帳號資訊，致使現實中之兒童及少年承擔潛在之人身安全風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人，依據研究指出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而此類之人目前除刑責外，僅有四到五十小時之輔導教育，明顯難以矯治行為人之行為，而無法有效降低再犯風險。\n二、爰此比照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將輔導教育期限定為三年以下，並應於輔導教育期限內評估受教育人是否有接受身心治療之必要，如評估後須進行身心治療，則轉而進行身心治療之相關程序，另針對拒不履行身心治療之行為人處以一年以下之刑罰。\n三、於身心治療期間，經評估後如再犯風險仍高，則可送請檢察官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聲請強制治療或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強制治療。\n四、犯前述之罪而遭緩起訴確定者，應準用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其行為已受矯正。","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因新增有罪判決確定者需接受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等相關規定，爰將緩起訴之處遇相關規定移置新增之第五十一條之三。\n\n二、原規定犯本條所列之罪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考量輔導教育之目的係為改善受教育者之行為，以降低受教育者之再犯性，維護與提昇個人與社會安全性，故通常須有較長時間觀察與評估，以確定教育成效，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由教育時數改為執行三年以下之輔導教育，以確保得有效降低受教育者之再犯性，但實際教育時數仍不得低於現行法之四小時。","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輔導教育。\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第一項之輔導教育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執行期間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停止其處分之執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輔導教育期間改為最長四年，主管機關自可於期間內詳細評估受教育者是否已有明顯改善，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評估受教育者是否須進行進一步之身心治療。\n\n三、若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治療或時數不足者，則比照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處以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限期履行治療仍不履行者，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前條輔導教育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受教育者是否有施以身心治療之必要，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身心治療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n\n依前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受前二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犯第五十一條所列之罪者，於接受身心治療期間，如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再犯風險，考量係基於受治療者之身心因素，雖經身心治療仍未能降低再犯風險，則改以強制治療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二　前條接受身心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再犯風險者，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聲請強制治療；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前項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經評估認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者，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n\n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後有第一項情形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n\n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強制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n\n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n\n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第一項之執行或延長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第六項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第二項但書或前項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召開轉銜會議，安排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登記、報到事宜，並提供就學、就業、家庭支持及其他照顧服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犯第五十一條所列之罪者，若經緩起訴確定，依現行法僅得進行四到五十小時之輔導教育，然查長期觀看或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行為影像者，可能係有身心上之問題，故宜比照有罪確定者進行三年以下之輔導教育及評估是否須身心治療，惟輔導教育期間雖訂為三年以下，但實際教育時數仍不應低於原規定之四小時。","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三　犯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準用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現行":"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60","說明":"一、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身心治療之相關程序，與輔導教育共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n\n二、有關強制治療部分，因涉及到人身自由之限制，故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治療之程序及辦法。","修正":"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及第五十一條之一身心治療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五十一條之二強制治療之聲請、停止與延長程序、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