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3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8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9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沈發惠","吳沛憶","陳秀寳","陳亭妃","郭昱晴","林宜瑾","邱議瑩","賴瑞隆","邱志偉","陳培瑜","張雅琳","黃秀芳","林淑芬","李坤城","黃捷","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1949"],"mtime":"2024-08-02T08:46: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39","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有鑑於增加延攬聘僱年輕、中高齡及高齡人才，並促進基層員工薪資增長之租稅優惠措施，對國家長遠經濟發展確有實際助益，但施行期間僅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為確保國家經濟永續發展，並帶動整體勞工薪資結構成長，更需延續稅制經濟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特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為鼓勵中小企業於經濟不景氣時，擴大投資並創造就業，爰規定於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下，中小企業如在台投資達一定金額且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得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但本措施於施行十年來，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曾啟動過二次，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僅啟動過一次，且目前經濟情勢與當年已有差異，評估現行條文鼓勵企業於景氣反轉階段增僱加薪之目的，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爰刪除第一項前段規定，使中小企業增僱特定對象員工可常態化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n\n二、為活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將有助於緩解未來勞動力短缺課題。配合政府促進年輕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因應全球產業快速變遷與轉型，並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及提升延攬年輕人、中高齡及高齡人才意願，明定中小企業增僱二十四歲以下及四十五歲以上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一百五十；五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員工，則以百之百分之一百八十限度內加成減除。\n\n三、配合施行期間延長，本條施行期間於修正三讀立法通過後，回溯自113年1月1日施行，並排除第四十條但書之適用。","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四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五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八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規定，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