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4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林德福","徐巧芯","邱鎮軍","黃仁","廖先翔","顏寬恒","張智倫","盧縣一","林沛祥","涂權吉","鄭正鈐","廖偉翔","吳宗憲","林思銘","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4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鑒於非法偷拍性影像販賣事件及兒虐事件頻傳，雖我國已有《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防制四法，惟相較於其他各國法律，本國於現行條文對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罰則過輕，難以達遏阻犯罪、立即保護兒少之效，同時應合理排除虛擬產物、圖畫等二次元創作受限制之適切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提高相關罰則，犯案首謀依犯罪情形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幫助犯或向犯罪者購買、觀看、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者，將最輕本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n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保護兒少個人法益，目前無實證研究與在地經驗支持其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之論點，為避免動漫繪圖等相關創作產業族群權益受損，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聚焦管理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n\n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n\n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n\n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n\n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3","說明":"一、經查，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民國112年修正，其立法宗旨應為保護真實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性虐待、性交易等不良影響，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並加強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問題的預防、查緝及處置，促進兒童及少年之健全發展與幸福成長。\n\n二、惟觀其立法理由「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刺激有關聯性的，觀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等相關定義於真人圖片及虛構作品之間過於模糊，且目前並無實證研究與在地經驗支持其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之論點。\n\n三、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揭示：「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n\n四、為避免動漫繪圖等相關創作產業族群權益受損，本法所稱之圖畫，應聚焦管理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n\n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n\n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n\n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n\n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n\n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現行":"第三十一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n\n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35","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修正":"第三十一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n\n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6","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意圖營利者因有營利且集團化的趨向，惡行更為重大，因此提高所受本刑五年以上，加重處罰。","修正":"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7","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意圖營利者因有營利且集團化的趨向，且涉犯本條所規範之犯罪型態為強暴、脅迫暴力行為者，刑度提高至十年以上，意圖營利者增加無期徒刑。","修正":"第三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8","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意圖營利者因有營利且集團化的趨向，惡行更為重大，因此提高所受本刑，加重處罰。","修正":"第三十四條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39","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意圖營利者因有營利且集團化的趨向，惡行更為重大，因此提高所受本刑至五年以上，加重處罰。","修正":"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一、同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n\n二、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以暴力、脅迫等方式製作兒少相關性影像者增加無期徒刑。\n\n三、相關性影像應在法院做成確定判決後儘速銷毀，避免流出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判決確定後銷毀。\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　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同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n\n二、針對散佈未成年性影像者提高刑責與刑度。\n\n三、相關性影像應在法院做成確定判決後儘速銷毀，避免流出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並於案件判決確定後銷毀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同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n\n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取消單純科罰金之處罰，改為最輕為拘役，且併科之罰金提高。\n\n三、相關性影像應在法院做成確定判決後儘速銷毀，避免流出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十小時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判決確定後銷毀。"},{"現行":"第四十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44","說明":"提高刑責與刑度，增加嚇阻與懲罰力度，意圖營利者因有營利且集團化的趨向，惡行更為重大，因此提高所受本刑七年以上，加重處罰。","修正":"第四十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購買兒少性影像者提高刑責刑度、罰金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五條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9","說明":"一、提高刑責刑度，兒少若涉及色情伴遊、陪酒等，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新增逾期不改善者直接勒令停業，遏止利用未成年兒童陪酒坐檯之歪風。\n\n二、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行為，加重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且併科三百萬元罰金。","修正":"第四十五條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勒令停業。\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