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0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4030000"}],"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謝龍介","張智倫","廖偉翔","涂權吉","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王鴻薇","羅智強","高金素梅","林思銘","羅明才","邱鎮軍","翁曉玲","李彥秀","陳永康","楊瓊瓔","丁學忠","張嘉郡","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6-14","meet_id":"院會-11-1-12","laws":["01167"],"mtime":"2024-07-10T22:02: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74","案由":"本院委員謝龍介、張智倫、廖偉翔、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9人，鑒於警察、消防、海巡人員等工作性質特殊，常24小時輪替服勤、長期日夜作息紊亂，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等情形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實屬高危勞性質職務，退休所得替代率宜比照國軍。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警察工作內容具高度危險性、辛勞性及緊急性，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及高衝突環境，經常需要24小時輪服勤務，不固定的上班時間，日夜顛倒，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進而影響警察人員平均餘命及體力可負荷工作之年齡。根據內政府警政署統計，警消平均死亡年齡為75歲，與國人平均壽命近81歲相比，壽命差距6年之多，即使是退休後死亡年齡78歲，兩者壽命也相差約3年。\n二、隨著社會大環境改變治安勤務日趨複雜，再加上兩岸關係趨於緊張，警察人員需肩負保護科技園區及電廠、天然氣廠等關鍵基礎設施，如同國家第二陸軍；海岸巡防署亦對新增鑑艇加裝戰備，以利戰時擔任國家第二海軍之職責。\n三、2017年年金改革過程中，因警察與公教人員相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之下，又因多數警察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對退休警察人員衝擊影響甚鉅。\n四、鑒於警消、海巡人員工作之特殊性質，退休所得替代率部分，應比照國軍之規定辦理。故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15年者，替代率為45%，其後每增加1年，替代率增給2%，最高採計40年，並以95%為上限。」\n附表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並新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代替，自107年7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n\n二、警察工作內容具高度危險性、辛勞性及緊急性，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及高衝突環境，經常需要24小時輪服勤務，不固定的上班時間，日夜顛倒，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進而影響警察人員平均餘命及體力可負荷工作之年齡。根據內政府警政署統計，警消平均死亡年齡為75歲，與國人平均壽命近81歲相比，壽命差距6年之多，即使是退休後死亡年齡78歲，兩者壽命也相差約3年。\n\n三、隨著社會大環境改變治安勤務日趨複雜，再加上兩岸關係趨於緊張，警察人員需肩負保護科技園區及電廠、天然氣廠等關鍵基礎設施，如同國家第二陸軍；海岸巡防署亦對新增鑑艇加裝戰備，以利戰時擔任國家第二海軍之職責。\n\n四、2017年年金改革過程中，因警察與公教人員相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之下，又因多數警察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對退休警察人員衝擊影響甚鉅。\n\n五、鑒於警消、海巡人員工作之特殊性質，退休所得替代率部分，應比照國軍之規定辦理。故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n\n六、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n五、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