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洪孟楷"],"連署人":["高金素梅","羅明才","林沛祥","徐欣瑩","林思銘","顏寬恒","羅廷瑋","游顥","邱鎮軍","廖先翔","羅智強","林倩綺","涂權吉","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07","meet_id":"院會-11-1-12","laws":["01946"],"mtime":"2024-07-10T22:02: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76","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洪孟楷等16人，鑒於工廠大火頻傳，造成人員重大傷死，先前發生工廠提供安全資料表缺失情形，導致救災人員進行救災時發生憾事。為推行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並讓主管機關能夠及時進行監管，以避免環境污染和工安事故發生，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經歷多次修正，工廠危安問題仍然無法解決，重大傷亡依舊再度發生。\n二、近年來，部分工廠在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的責任，導致了環境保護和工安方面的事故發生。不僅危及了工廠內部勞工和參與救災的人員的生命安全，還影響了周圍工廠或居民的權益。許多類型的工廠未按照規定進行危險物品的申報，使得主管機關無法及時監管。對於違反規定的工廠，應先發出限期改善或申報的通知，若屆期未改善或未申報，才會開始處罰。然而，目前罰款金額過低，導致處罰手段和效果不足。為更好推行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並讓主管機關能夠及時進行監管，以避免環境污染和工安事故的發生，因此需加強處罰力度。\n三、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訂有危險物品申報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並明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故提高至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二、第四款及第八款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