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9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曉玲","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許宇甄","林沛祥"],"連署人":["謝龍介","傅崐萁","陳雪生","林思銘","陳玉珍","邱若華","廖先翔","馬文君","丁學忠","邱鎮軍","林德福","林國成","羅明才","楊瓊瓔","高金素梅","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97","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許宇甄、林沛祥等22人，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公布施行後，對於兒少性剝削之案件仍未減少，加上近年的南韓N號房事件以及稱之為臺版N號房之「創意私房」平台等仍猖獗，據此下載而持有兒少相關性影像者仍不在少數。顯見現行法對於持有、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之處罰仍屬過輕，難以達成嚇阻之效。另依現行規定僅施以刑罰及輔導教育，恐無法有效阻絕再犯，於必要時，宜再要求其接受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本法第三十九條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修正時，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科以刑罰。然依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2011/93指令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獲取或持有兒童或少年之色情製品者，最重應處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另參考歐洲各國法，如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與奧地利刑法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對習慣性近用或於線上通訊服務以付費方式換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或持有十五歲以下（即該國之性同意年齡）之未成年色情製品，更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萬五千歐元罰金，規範皆更加嚴格。從而，參酌現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規定，加重本條之刑度至二年以下，且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二、按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指令2011/93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故意觀覽兒童色情表演之最高刑度應為至少二年之有期徒刑，或於已達兒童同意性行為之年齡時，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按實務上多透過線上方式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少性交、猥褻行為，涉與人數眾多，不僅對受剝削者造成嚴重影響，亦是對相關行為之不當促進與鼓勵。參考同法第三十一條以下規定之刑度，爰加重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三、依現行法，若犯製作、拍攝、散布與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僅需接受輔導教育。而系爭輔導教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僅涉及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對上述行為人難以達到犯罪防治之目的。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規定，必要時，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n四、並因應第五十一條之修訂，增訂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之對象、方式、內容等規定，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本條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修正時，已參酌日本、德國、奧地利之立法例，惟最終係採刑度最輕之日本法之規定。參酌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指令2011/93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獲取或持有兒童或少年之色情製品者，最重應得處以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尚高於我國現行規定。\n\n二、按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係考量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故為避免提高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犯罪之危險性，爰參考法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對習慣性近用或於線上通訊服務以付費方式換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或持有十五歲以下（即該國得同意性行為之年齡）之未成年色情製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萬五千歐元罰金。此刑度與同條第一項關於意圖散布而錄製或傳輸未成年色情製品，以及第二項以任何方式提供、公然陳列或散布或進出口此類製品，皆科以相同刑責。甚至於該條第三項，於以電子通訊網路散布給不特定之公眾時，加重其刑為七年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歐元罰金。而於第五項於組織犯罪之情形，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歐元罰金。\n\n三、承上，並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刑度，爰將持有兒童色情製品之刑度調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參酌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指令2011/93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故意觀覽兒童色情表演應處最高刑度至少二年之有期徒刑，或於已達兒童同意性行為之年齡時，處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按支付對價行為係對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嚴重之商業行為，且實務上多是透過線上直播方式，參與人數眾多。故系爭行為不僅對受剝削者造成嚴重影響，亦是對相關行為之不當促進與鼓勵。參考同法第三十一條以下規定之刑度，爰調高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按依本條應接受輔導教育之行為，有部分行為人係基於其身心疾病而可能有再犯之危險。而現行法所規定之輔導教育僅涉及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對上述行為人難以達到犯罪防治之目的。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關於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規定，爰增訂於主管機關認定有施以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之必要時，應令其接受之，爰修正第一項。\n\n二、按第一項增訂身心治療與心理輔導二種態樣，若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時，亦應處以罰鍰，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得令其接受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60","說明":"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增訂於必要時，應令違反上開規定之人接受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爰增訂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之對象、方式、內容等規定，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修正":"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