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399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黃健豪"],"連署人":["萬美玲","葛如鈞","林倩綺","鄭正鈐","徐巧芯","高金素梅","牛煦庭","徐欣瑩","馬文君","邱鎮軍","張智倫","林思銘","楊瓊瓔","林德福","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2","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9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製造、散布及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犯行層出不窮，嚴重侵害兒少身體隱私、導致兒少身心創傷，顯見現行罰則無法彰顯保護兒少健康安全之立法宗旨。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保護兒少權益，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所衍生之危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拍攝、製造性剝削影像等不法行為仍層出不窮、難以根除，現行刑罰嚇阻力仍有提高之必要。為加強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罪行為，針對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二、散布行為得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隨時瀏覽該兒少性剝削之影像、圖畫或語音等相關記錄，進而造成二度傷害。尤其數位科技發展、犯罪集團猖獗，散布者容易成為不法社群或平台的來源提供途徑之一。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提高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將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n三、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惟兒少性剝削之記錄將導致被害兒少創傷，亦不利其身心健全發展。持有兒少性影像及相關製品之現象所在多有，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配合第三十八條刑度之修正，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刑度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罰金。另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明定持有兒少性相關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人，除課予行政罰以外，亦須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四、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或性影像，等同鼓勵、間接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現行條文僅規範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未納入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若涉及購買觀看性影像之行為，恐無法以本條類推適用。爰明定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及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五、現有《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有針對加害人蒐集建立資料庫之相關法源，惟目前尚無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者建立資料庫，僅得於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公開查閱之。爰明定違反本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統一建立專屬搜尋系統，以利加強犯罪之嚇阻，並防止他人再度受害之可能。（增訂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n六、基於「再犯預防」的思維模式，透過專業工作者企圖改變性犯罪者的認知、行為甚至人格狀態，藉以提升「自我控制」的程度，而達到「防止再犯」為終極性的價值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對犯行者實施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另針對不接受及拒不完成時數者，罰鍰由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至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其餘未修正。\n\n二、兒少對於自我性隱私或者性方面的健康尚處於缺乏充分認知的階段，受限於判斷能力而無法對於性相關行為表示有效同意。爰此，即使經其同意，對之為拍攝、製造兒少色情之行為亦侵害其隱私權及性自主權，更造成兒少身心創傷。\n\n三、有鑑於拍攝、製造性剝削影像等不法行為仍層出不窮、難以根除，現行刑罰嚇阻力仍有提高之必要。為加強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罪行為：\n\n(一)修正第一項。將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n\n(二)修正第二項。將刑度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n\n(三)修正第三項。罰金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至八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其餘未修正。\n\n二、有鑑於散布行為得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隨時瀏覽該兒少性剝削之影像、圖畫或語音等相關記錄，進而造成二度傷害。尤其數位科技發展、犯罪集團猖獗，散布者容易成為不法社群或平台的來源提供途徑之一。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提高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n\n(一)修正第一項，將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修正第二項，將刑度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其餘未修正。\n\n二、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惟兒少性剝削之記錄將導致被害兒少創傷，亦不利其身心健全發展。持有兒少性影像及相關製品之現象所在多有，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n\n三、配合第三十八條刑度之修正，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罰金。\n\n四、另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明定持有兒少性相關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人，除課予行政罰以外，亦須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一、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或性影像，等同鼓勵、間接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n\n二、現行條文僅規範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未納入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若涉及購買觀看性影像之行為，恐無法以本條類推適用。爰明定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及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或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有《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有針對加害人蒐集建立資料庫之相關法源，惟目前尚無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者建立資料庫，僅得於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公開查閱之。\n\n三、爰明定違反本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統一建立專屬搜尋系統，以利加強犯罪之嚇阻，並防止他人再度受害之可能。","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本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照片、判決日期、判決字號及判決主文。"},{"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n\n二、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害人具特定情形且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n\n三、另參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三條針對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定義，身心治療包含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輔導包含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教育包含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n\n四、基於「再犯預防」的思維模式，透過專業工作者企圖改變性犯罪者的認知、行為甚至人格狀態，藉以提升「自我控制」的程度，而達到「防止再犯」為終極性的價值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對犯行者實施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另針對不接受及拒不完成時數者，罰鍰由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至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或七十二小時之身心治療。\n\n前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