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0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羅廷瑋","許宇甄","鄭正鈐","林沛祥"],"連署人":["楊瓊瓔","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張智倫","林思銘","洪孟楷","謝龍介","魯明哲","丁學忠","邱若華","盧縣一","陳雪生","牛煦庭","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6-19","meet_id":"院會-11-1-13","laws":["01508"],"mtime":"2024-07-10T21:56: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071","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羅廷瑋、許宇甄、鄭正鈐、林沛祥等21人，鑒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超過二十年以上未有修正，其間直轄市增加、人口變化等因素，中央釋出財源已不敷地方發展所需，考量現今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偏低，因發展地方導致債務負擔沉重，施政推行頻受影響，現行分配方式難以因應地方需求，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並齊一土地增值稅於直轄市與縣市之課稅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超過二十年未修正，實際狀況已無法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與經濟發展，影響地方政府施政推動，故有修正之必要。\n二、由於中央於凍省後，取得全國總收入之比例增多，導致地方收入比例相對減少，故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比。故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餅畫大，提高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並修正營業稅，將其總收入扣減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以及調高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全數納入中央統籌分配款。\n三、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之成果，應回饋至該地方政府，同時為齊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分配基礎，故修正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縣市。\n四、爰提案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並齊一土地增值稅於直轄市與縣市之課稅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11","說明":"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所得稅額總收入提高為百分之十五、營業稅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以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財源。","修正":"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現行":"第十二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n\n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n\n(一)地價稅。\n\n(二)田賦。\n\n(三)土地增值稅。\n\n二、房屋稅。\n\n三、使用牌照稅。\n\n四、契稅。\n\n五、印花稅。\n\n六、娛樂稅。\n\n七、特別稅課。\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n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說明":"土地增值稅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之成果，應回饋至該地方政府，同時為齊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分配基礎，故修正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縣市。","修正":"第十二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n\n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n\n(一)地價稅。\n\n(二)田賦。\n\n(三)土地增值稅。\n\n二、房屋稅。\n\n三、使用牌照稅。\n\n四、契稅。\n\n五、印花稅。\n\n六、娛樂稅。\n\n七、特別稅課。\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縣（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0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