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08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8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9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1949"],"mtime":"2024-08-02T08:46:05+08:00","提案人":["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81號","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等22人，基於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根據統計，2023年我國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5,496元，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僅剩41,334元，年減0.05%，實質經常性薪資原地踏步，與2001年的40,346元相較，僅成長988元。另根據統計，2022年未滿25歲之勞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36.2萬元；30歲以下就業者之薪資中位數為48.8萬元，與全體受僱員工總薪資中位數為55.2萬元尚有一段差距，因此亟需提升30歲以下者薪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提高到200%。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放寬到30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提高到230%，以增進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改善勞工低薪現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洪孟楷","黃仁","羅智強","黃健豪","張智倫","丁學忠","楊瓊瓔","林德福","柯志恩","謝龍介","黃建賓","陳菁徽","陳雪生","王育敏","鄭正鈐","林沛祥","涂權吉","徐巧芯","葉元之"],"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基於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根據統計，2023年我國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5,496元，但剔除物價因素後，僅剩41,334元，年減0.05%，實質經常性薪資原地踏步，與2001年的40,346元相較，僅成長988元。另根據統計，2022年未滿25歲之勞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36.2萬元；30歲以下就業者之薪資中位數為48.8萬元，與全體受僱員工總薪資中位數為55.2萬元尚有一段差距，因此亟需提升30歲以下者薪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由目前的130%，提高到200%。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24歲以下，放寬到30歲以下，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目前的150%，提高到230%，以增進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改善勞工低薪現狀。","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408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0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