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08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何欣純","林宜瑾","羅美玲","李昆澤","黃捷","李柏毅","徐富癸","陳亭妃","林岱樺","王世堅","陳秀寳","王美惠","許智傑","陳培瑜","吳琪銘","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3","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085","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為強化兒童或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之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n二、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n\n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修正":"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n\n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n\n三、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n\n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n\n三、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n\n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n\n三、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出現網路論壇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性誘拐、詐騙、網路約會、性交易等方式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行為，取得自拍或偷拍而來的非自願外流性私密影像，再放上論壇。\n\n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故提高最輕本刑，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n\n三、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是故，本法所稱之圖畫，應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於此範圍外之虛擬兒童色情創作產物，則應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瀏覽，以確保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查獲前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0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