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817/11342008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817/11342008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817/11342008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817/11342008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分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3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50000"}],"議案名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8149"],"mtime":"2024-07-10T22:03:43+08:00","提案人":["楊瓊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22號","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為因應現代社會潮流與民眾便利性，修正增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之電子參加契約，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就契約應記載事項、退出退貨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給予傳銷商權利完整的保護，該等法定要求既然同樣適用於電子參加契約，則開放線上加入並不會衝擊任何傳銷商權益。現代電子文書之使用與儲存已十分普及，相較紙本契約之保存不易，以電子形式締約反使傳銷商及業者更易保存與查閱，於主張權利上更有保障，且亦符合無紙化之環保趨勢基於前述各項修法主張，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嘉郡","黃仁","蘇清泉","邱鎮軍","林德福","林沛祥","謝龍介","賴士葆","陳菁徽","顏寬恒","陳雪生","陳超明","呂玉玲","傅崐萁","牛煦庭","許宇甄","鄭正鈐","葉元之","萬美玲","涂權吉","羅明才","黃建賓","林倩綺"],"對照表":[{"law_id":"08149","law_nam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n\n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16","說明":"一、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就契約應記載事項、退出退貨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給予傳銷商權利完整的保護，該等法定要求既然同樣適用於電子參加契約，則開放線上加入並不會衝擊任何傳銷商權益。\n\n二、電子化的參加契約因為存取方便，不若紙本契約具容易遺失或損毀（如紙本易受潮腐化）之缺點，傳銷商更容易保存、即時查閱、舉證及主張權利之用。\n\n三、退萬步言，如仍認為以電子文件締結契約於傳銷商權益保護上有任何疑慮，應以細則規定電子契約之相關進行方式與規範，而非為便宜行事一概禁止電子契約之使用，無視科技與時代演進、阻礙產業發展。","修正":"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n\n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27","提案編號":"20委11004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