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260000"}],"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1189"],"mtime":"2024-07-13T08:50:20+08:00","提案人":["楊瓊瓔","顏寬恒","陳菁徽","賴士葆","葉元之","鄭正鈐","許宇甄","邱鎮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25號","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陳菁徽、賴士葆、葉元之、鄭正鈐、許宇甄、邱鎮軍等26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因機構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加上整體醫療需求增加，然而健保總額制度使健保費用上漲壓力由醫療機構負擔，使醫療機構經營困難，加上醫療機構為求降低經營成本，致使醫護人員低薪並產生權益受損。為穩健我國醫療體系之永續發展，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療支付保有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陳超明","涂權吉","王育敏","林德福","陳永康","林倩綺","萬美玲","呂玉玲","林沛祥","謝龍介","傅崐萁","陳雪生","羅明才","黃建賓","張嘉郡","黃仁","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n\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68","說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因機構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加上整體醫療需求增加，然而健保總額制度使健保費用上漲壓力由醫療機構負擔，使醫療機構經營困難，加上醫療機構為求降低經營成本，致使醫護人員低薪並產生權益受損。爰擬具修正條文使醫療支付保有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以健全醫療體系發展。","修正":"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若每點費用低於一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一元；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n\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41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