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250000"}],"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1189"],"mtime":"2024-07-13T08:50:22+08:00","提案人":["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26號","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羅廷瑋、邱鎮軍、林沛祥等21人，認為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鄭正鈐","洪孟楷","王育敏","謝龍介","張智倫","羅智強","林德福","楊瓊瓔","陳雪生","徐巧芯","黃健豪","丁學忠","陳菁徽","黃建賓","涂權吉","葉元之"],"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n\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68","說明":"一、增列第四項。\n\n二、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n\n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n\n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n\n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n\n前項核算每點費用，每點平均值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九五，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保險人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政府負擔之。\n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41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