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3616"],"mtime":"2025-12-05T15:58:17+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32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少子化國安危機，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實則過於嚴苛且缺乏彈性，為優化職場育兒配套措施改善，降低雙薪家庭苦於無充足時間安心陪伴子女成長的憂慮，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為育兒留職停薪，並放寬育兒留職停薪申請之年齡、申請年限，以提升家庭雙親申請該一假別之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n\n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n\n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n\n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n\n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n\n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n\n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n\n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05-30-修正:4","說明":"為衡平受僱者顧及工作之餘，提升職場父母家庭教育的時間配比、強化親子關係的連結，爰配合本法第十六條修正提高留職期間及申請年限，將本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n\n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n\n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n\n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n\n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n\n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n\n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n\n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鑒於少子化危機重要因素中，許多家長擔心嬰幼兒成長時期，無時間陪伴，而選擇不生育的問題亟待解決。故為提升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幫助家有嬰幼兒的雙薪家庭舒緩經濟壓力，兼顧工作與家庭，同時鼓勵雙親安心陪伴子女，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受僱者育兒留職停薪申請之年齡限制，從三歲上修至六歲，並將申請年限，從兩年調整為三年，藉以衡平受僱者顧及工作之餘，提升職場父母家庭教育的時間配比、強化親子關係的連結，並提升家庭雙親育兒留職停薪之申請比例。","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三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三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留職停薪。\n\n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兒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1","說明":"配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n\n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n\n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n\n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n\n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n\n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5-07","提案編號":"20委1100413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