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4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2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3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3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160000"}],"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2","laws":["01063"],"mtime":"2024-07-31T12:53:19+08:00","提案人":["賴士葆"],"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40號","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針對身為獨立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行行政運作並未恪遵獨立行使職權之專業操守，反成為配合當政者打壓異己、濫用職權控制或干預媒體，罔顧媒體專業發展之政治工具，嚴重悖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立宗旨、超然與中立性。有鑑於此，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應遴選公正人士擔任，且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調降至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同時，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之職務不以專任為限，且其他政治團體亦應在限制之列，以維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超然與中立，避免政治干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健豪","黃仁","陳玉珍","廖偉翔","楊瓊瓔","盧縣一","謝衣鳯","陳永康","陳雪生","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廖先翔","萬美玲","呂玉玲","邱若華","謝龍介","牛煦庭","羅智強","游顥","王育敏","馬文君","林倩綺","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本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爰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本會委員除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外，並應遴選公正人士擔任，且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調降至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維持本會之超然中立，俾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現行":"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7","說明":"為確保委員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爰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訂本條規定，明定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之職務不以專任為限，且其他政治團體亦應在限制之列。","修正":"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說明":"一、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本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爰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明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除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外，並應遴選公正人士擔任，且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調降至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維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超然中立，俾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n二、為確保委員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爰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明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之職務不以專任為限，且其他政治團體亦應在限制之列。","first_time":"2024-05-03","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41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