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1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秀寳","洪申翰","羅美玲","王美惠","沈伯洋","陳俊宇","林月琴","陳培瑜","王正旭","陳冠廷","郭昱晴","陳素月","張宏陸","黃捷","李坤城","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1723"],"mtime":"2024-07-10T21:56: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143","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有鑑於民間補習班轉介民眾辦理貸款繳交補習費用，因課程爭議或惡意倒閉等問題引發之還款糾紛頻傳，學生亦因與業者間消費糾紛，影響日後個人信貸聲譽，爰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民間學習機構無預警倒閉頻傳，受害學生、民眾人動輒數以萬計，現有法規對消費者相關保護明顯不足。\n二、近年民間補習班於推廣業務時，多以折扣為由，與民眾簽下一至三年不等，甚至所謂終身有效的長期契約，並轉介民眾向特定銀行或資融公司辦理貸款，分期給付學費；當出現課程糾紛或補習機構惡意倒閉時，民眾仍須獨自面對餘款的債務追討而求助無門。\n三、為杜絕亂象，維護民眾權益，特提出修正案，明定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還款糾紛，影響日後信用。\n四、為處理此消費爭議，教育部雖於109年3月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不得記載事第4項明定「以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但仍應入法為宜。\n五、綜上，提案禁止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入法，並明定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遵行為止。","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造成學生因與業者間消費糾紛，影響學生日後個人信貸聲譽。\n\n三、第二項罰鍰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訂之。","增訂":"第九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契約。\n\n短期補習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