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2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彥秀","陳超明","顏寬恒","徐欣瑩","廖偉翔","黃健豪","邱鎮軍","萬美玲","楊瓊瓔"],"連署人":["賴士葆","葉元之","謝衣鳯","涂權吉","傅崐萁","翁曉玲","張智倫","廖先翔","林德福","黃建賓","葛如鈞","陳玉珍","陳菁徽","謝龍介","林思銘","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7: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19","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陳超明、顏寬恒、徐欣瑩、廖偉翔、黃健豪、邱鎮軍、萬美玲、楊瓊瓔等25人，有鑑於村（里）長肩負地方民意傳達之樞紐使命，不僅執行上級政府所交付村（里）公務推動與行政協助作業等，亦職司眾多為民服務工作，惟隨村（里）事務日趨廣雜而多元，且除經常性業務外，尚擴及臨時交辦協助事項。然而，相較於村（里）長所支出之勞力心神，現有事務補助費恐有所失衡，而不足反映於村（里）長實際付出，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村（里）長肩負地方民意傳達之樞紐使命，不僅執行上級政府所交付村（里）公務推動與行政協助作業等，亦職司眾多為民服務工作，惟隨村（里）事務日趨廣雜而多元，且除經常性業務外，尚擴及臨時交辦協助事項。然而，相較於村（里）長所支出之勞力心神，現有事務補助費恐有所失衡，而不足反映於村（里）長實際付出，爰增訂支給村（里）長為民服務費以符公務需要，另加給春節慰勞金以慰其辛勞。","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9","說明":"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將村（里）長健康檢查費、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等費用，修正為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爰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