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2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沛祥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沛祥"],"連署人":["黃仁","丁學忠","葉元之","陳永康","羅廷瑋","黃建賓","張智倫","謝龍介","鄭正鈐","洪孟楷","魯明哲","萬美玲","牛煦庭","邱若華","廖偉翔","邱鎮軍","游顥","林倩綺","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1161"],"mtime":"2024-07-10T21:57: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21","案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長期以來都市更新案普遍呈現牛步化的現象，然而實際上都市更新案的改進，除了程序上要透過政府助力，更重要的是在起始點如何提高民眾都更意願，根本的問題就在於權利變換能否被原權利人接受，而這跟容積獎勵息息相關，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現行條文是在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的時候為配合凍省作的修正，然而我國地方制度法自凍省後迭經修正，尤其一零三年時對地方自治制度作了很大幅度變革，現行地方制度相關法律係以地方自治為導向，予地方政府最大的施政自主權，為此有關地方自治事項，應交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n二、再從實際面審視，全國平均人口密度每平方里（以下同）約為647人，臺灣省（非六都地區）約為276.3人，六都中密度最高者為台北市的9,233.79人，新北與桃園均為1,900餘人，台中未達1,300人，台南則為800餘人，高雄900餘人；反觀非六都人口密度最高的三個市：新竹市、嘉義市及基隆市，平均人口密度均超過除了台北市以外的其它五都，均達到台灣省平均密度的10倍以上；再加以嘉義市及基隆市30年以上供住宅用的老舊房屋比例均超過50%，顯見新竹市、嘉義市及基隆市這些城市作都市規劃與都市更新的需求性及必要性是十分急迫的，尤其是基隆市，在下一個5年，基隆市3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比例，將成為全國第2高。\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施行細則統一放權予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具體實現地方自治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99","說明":"一、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之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換言之，讓六都以外縣市在辦理都市更新時，無償的獎勵容積無論如何只能以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為天花板；而六都因為自訂細則無此限制，因此可以在其施行細則另訂標準或以其它自治條例再額外外加無償的容積獎勵。\n\n二、將該法施行細則統一放權予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若認有部分地區之條件尚不宜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的考慮，則應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之三條，設定指標條件對各縣市政府予以區別，讓人口密集，老屋占比卻偏高的地區，排除於該條限制之外。","修正":"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縣（市）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或由縣（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