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2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智倫","徐巧芯","林沛祥"],"連署人":["陳雪生","賴士葆","林德福","邱若華","黃健豪","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廖先翔","許宇甄","游顥","洪孟楷","謝龍介","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1448"],"mtime":"2024-07-10T21:58: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66","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徐巧芯、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重新計算已依法審定之退伍軍人退休金，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致大幅減少已退伍軍人之退休金，更規定退休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近年來，受全球通膨影響，物價飛漲，自年金改革施行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已近7.5%；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社會尊重及政府照顧軍人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計算已退伍軍人退休金，將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致部分已退伍軍人大幅減少已審定核給之退休金，且退休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現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然近年來，受全球通貨膨脹影響，物價飛漲飆升，尤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本條例規定分年調降差額，並與現職公務人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已讓退伍軍人大幅減少實質所得，並影響基本生活所需，亟待修法改善。爰此，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社會尊重及政府照顧軍人宗旨。","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781、782、783號釋憲文中，均有提出警示性宣告，為貫徹年改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國家自有維持重新核定之退除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參照）。相關機關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n\n二、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雖訂有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並未規定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然受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規定，已退伍軍人除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已影響退伍實質所得，並損及基本生活所需。\n\n三、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俾符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宏旨，並照顧退伍軍人基本生活之所需。","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