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羅明才","蘇清泉"],"連署人":["廖偉翔","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陳超明","鄭正鈐","傅崐萁","馬文君","張智倫","羅廷瑋","高金素梅","楊瓊瓔","林思銘","洪孟楷","林倩綺","牛煦庭","羅智強","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6: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70","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羅明才、蘇清泉等22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予調整，不符實際需求，並考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未明定補助加班費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費用，長期影響助理勞動環境、薪資條件，甚至屢屢發生地方民意代表因為詐領助理費用之違法情事，更影響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n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補助費24年沒有調整及通膨影響，並考量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便利吸收人才，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及考量議會行政成本，爰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調整助理費總額為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另增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之規定，並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修正第六條）\n此外，並調升第五條附表為民服務費，根據本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之修正說明，為民服務費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郵電費、文具費等支出。考量租金漲價及物價通膨影響，現有為民服務費已不敷支出，宜酌做適當調整，爰一併修正，將直轄市議員為民服務費調升為四萬元、縣（市）議員調升為三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調升為一萬元，以避免地方民代因「為民服務費」不足，一再發生挪用助理費之觸法情形。\n根據本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之修正說明，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服務選民及協助推動地方政務需要，所需「為民服務費」，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郵電費、文具費等支出。考量租金漲價及物價通膨影響，且縣（市）議員之選區劃分往往較直轄市為大，相關為民服務費均有一定需求，宜酌做適當調整，以避免地方民代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一再發生侵占助理費之觸法情形，爰做此次修正。","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考量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以符實際需要，並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爰修正第一項，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n\n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統一助理薪資為助理費，爰做文字修正；另考量公費助理費總額，已超過二十四年未調整，對應基本工資已由15,840元調升至27,470元，本條例所規範之助理費顯有未符經濟情勢與勞動環境之變化，實有修正之必要，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爰直轄市議員每人助理費總額由24萬元提升為36萬元，縣（市）議員每人助理費總額由8萬元提升為16萬元。\n\n三、為兼顧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需求，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於第二項增列有關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之規定：另為利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並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以資明確。\n\n四、為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保障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勞動權益，避免民意代表因雇主負擔過重，而屢有詐領助理費之觸法情事，或以財務能力有限為由，影響助理權益，並考量助理難以避免加班之工作型態，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移至第三項，明定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之助理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助理費額不得超過總額四分之一。\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