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2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9"],"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1204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12115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43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建賓","陳玉珍","林沛祥"],"連署人":["謝衣鳯","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鄭正鈐","黃仁","羅廷瑋","高金素梅","丁學忠","盧縣一","許宇甄","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5-11-10","meet_id":"院會-11-1-13","laws":["04687"],"mtime":"2025-11-10T18:14: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87","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陳玉珍、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鑑於近年物價飛漲，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升高，依據主計總處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生活產生極大壓力，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0%、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建立，旨在維持退休公務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其老年生活之義務。然近年來物價飆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日趨嚴重，依據主計總處1月公務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CPI），2023年全體CPI年增率2.50%，但高齡家庭CPI年增率高達2.80%，連同2018年起試編結果也顯示，高齡家庭CPI年增率連續五年都高於全體年增率，顯然物價上漲對高齡者影響極大。\n三、公務人員為國家任勞任怨，奉獻終生，國家理應善待，同時讓有心加入公務人員考試者相信國家未來會照顧自己，綜合上述意見，維繫已退休之公務人員基本生活品質實，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將年金重新隨同在職人員薪俸調整，並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n\n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不僅是維持退休公務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更是要讓未來有意考取公職之新進人員知悉，公務人員擁有完善的薪資與退休體系，藉此吸引廣大的人才進入公務機關。\n\n三、基於維護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同時向國人宣揚公務體系的薪資保障完整度，考量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攀升來，對於以退休者生活產生實質影響，原將本條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予以修正，維護以退休之高齡者生活。\n\n四、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