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游顥","廖偉翔"],"連署人":["洪孟楷","羅明才","高金素梅","林沛祥","林思銘","謝龍介","李彥秀","傅崐萁","楊瓊瓔","徐欣瑩","葉元之","羅智強","張嘉郡","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3616"],"mtime":"2024-07-10T21:58: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08","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廖偉翔等17人，為使性別平等工作法在針對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部分跟上國際趨勢。再者，為完善受僱者在各種福利措施不會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機制，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由8星期改為4個月，並防止雇主透過降低福利措施，針對特定性別或性傾向實施反向差別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實務上有雇主意圖規避性別歧視禁止之規定而變相降低其他受僱者各項福利措施，惟其行為卻未能直接適用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發生，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n二、據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其計算方式，以「天數」計算且不包含週休二日，故使懷孕分娩前後共計50天產假，使婦女產後能獲得充分休養。惟本法目前僅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8星期，計算方式以星期為計算單位，並且包含週休二日。使非公務員女性受僱者產假僅40天，比公務人員少10天，同樣身為孕婦並缺乏公務員所有之其他保障，產假天數也比公務員還少，確實有修方消除不平等現象之必要性。\n三、經查，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23年度統計，該組織國家成員平均產假有18.6週，歐盟國家平均21.3週，反觀我國目前產假僅有8週，排名倒數第三，僅高於葡萄牙及芬蘭。再者，美國中情局（CIA）發布全球生育率預估，台灣2023年預測生育率為1.09，在227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墊底。根據國發會2022年發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報告，2023年出生數中推估值為14.6萬人、低推估值為14萬人。2023年實際出生數13.5萬人，已經跌破國發會先前預估的低標，顯示台灣在高齡化、少子化夾擊下，人口問題比想像中更嚴峻。故為跟上世界先進國家給予婦女生育之待遇，並使婦女生育後得完善休息並鼓勵生產，修法延長產假從8週改為4個月有其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2","說明":"有鑑於實務上有雇主意圖規避性別歧視禁止之規定而變相降低其他受僱者各項福利措施，惟其行為卻未能直接適用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發生，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九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n\n雇主意圖規避前項規定而降低其他受僱者各項福利措施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據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其計算方式，以「天數」計算且不包含週休二日，故使懷孕分娩前後共計50天產假，使婦女產後能獲得充分休養。惟本法目前僅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8星期，計算方式以星期為計算單位，並且包含週休二日。使非公務員女性受僱者產假僅40天，比公務人員少10天，同樣身為孕婦並缺乏公務員所有之其他保障，產假天數也比公務員還少，確實有修方消除不平等現象之必要性。\n\n二、經查，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23年度統計，該組織國家成員平均產假有18.6週，歐盟國家平均21.3週，反觀我國目前產假僅有8週，排名倒數第三，僅高於葡萄牙及芬蘭。再者，美國中情局（CIA）發布全球生育率預估，台灣2023年預測生育率為1.09，在227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墊底。根據國發會2022年發布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報告，2023年出生數中推估值為14.6萬人、低推估值為14萬人。2023年實際出生數13.5萬人，已經跌破國發會先前預估的低標，顯示台灣在高齡化、少子化夾擊下，人口問題比想像中更嚴峻。故為跟上世界先進國家給予婦女生育之待遇，並使婦女生育後得完善休息並鼓勵生產，修法延長產假從8週改為4個月有其必要性。","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