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張雅琳","陳素月","王美惠","徐富癸","李坤城","邱議瑩","郭昱晴","吳沛憶","王世堅","陳瑩","林月琴","沈伯洋","黃捷","林楚茵","陳俊宇","王正旭","吳秉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8: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34","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服務型態日趨多元化，現行公費助理制度已難符合實際需求，且考量相關費用制訂以來已二十餘年，未參考物價水準調整，相關為民服務費及公費助理費用已不敷使用，為提高服務品質，並吸引人才投入地方政治事務，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因應議員服務型態日趨多元，為提高用人彈性，爰修正現行公費助理人數規定，明定公費助理由議員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與議員同進退。\n\n二、參酌近年物價水準，適度調整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公費助理之薪酬應視其工作內容及能力而定，只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規即可，無需設定薪資上限，以利招攬人才。\n\n三、第二項後段移為第三項，承第一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爰明定其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生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n\n四、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由議會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助理權益。\n\n五、為保障助理權益，兼顧現實需求，授權議會得參考物價指數、軍公教調薪幅度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薪資補助總額及相關費用。","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n\n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直轄市、縣（市）議會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議會另定之。\n\n第二項費用總額及第三項、第四項之費用，直轄市、縣（市）議會得綜合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及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