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彥秀","游顥","牛煦庭","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張嘉郡"],"連署人":["楊瓊瓔","邱若華","謝龍介","羅明才","馬文君","林倩綺","邱鎮軍","林思銘","萬美玲","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3616"],"mtime":"2024-07-10T21:57: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36","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牛煦庭、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張嘉郡等17人，有鑑於懷孕女性若不幸流產，如未能充足休養，有可能降低日後懷孕機率及增加流產機率，進而成為國人生育率低落元凶之一，故宜比照公教人員之規定，增加女性流產後之休養天數。另考量現今家庭角色之變動及互動變化，為利父母雙方盡速了解育兒之真實困境及問題，多數家庭均有產前教育或準備之需求，而非僅侷限於產檢或陪產，故宜將產檢及陪產假轉為生產準備假，以符合現實需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今家庭型態多為雙薪家庭，有意生育小孩家庭之女性非但需懷孕，通常都仍要繼續於職場工作分擔家庭生計，於負擔較以往為重之情形，有可能影響流產之機率，而流產後若未能充足休養，更有可能降低日後懷孕機率及增加流產機率，進而成為國人生育率低落元凶之一。\n二、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均係規定「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故參酌類似情況及考量雇主負擔，爰將本條規定休養日數進行微幅調整，懷孕未滿二個月而流產者，產假十日；懷孕滿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產假二星期。\n三、現今社會多為小家庭，家庭成員往往僅有夫妻二人，相較於早期社會中之家庭組成已截然不同，家庭結構之改變亦會影響夫妻對於孕育子女所扮演之角色有所變化，於現代社會中孕育及照護子女之責任多僅能由夫妻二人承擔，在未有其他家庭成員協助下，新手父母對於孕育子女方式自然急需各項教導與協助，然依現行法規之規定，尚未生產前父母僅得於產檢時請假，然現今產檢待診時間均需耗費不少時間，導致準父母未必能於產檢當日順利約到產前教育課程，進而造成準父母並無充足之孕育幼兒資訊及準備，爰此應將產檢假轉為生產準備假，方能有利現今多數型態之小家庭準父母，得接受充足之產前教育，亦能有利於新生兒出生後之健全。","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有鑑於現今家庭型態多為雙薪家庭，有意生育小孩家庭之女性非但需懷孕，通常都仍要繼續於職場工作分擔家庭生計，於負擔較以往為重之情形，有可能影響流產之機率，而流產後若未能充足休養，更有可能降低日後懷孕機率及增加流產機率，進而成為國人生育率低落原因之一。\n\n二、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均係規定「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故參酌類似情況及考量雇主負擔，爰將本條規定休養日數進行微幅調整，懷孕未滿二個月而流產者，產假十日；懷孕滿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產假二星期。\n\n三、現今社會多為小家庭，家庭成員往往僅有夫妻二人，相較於早期社會中之家庭組成已截然不同，家庭結構之改變亦會影響夫妻對於孕育子女所扮演之角色有所變化，於現代社會中孕育及照護子女之責任多僅能由夫妻二人承擔，在未有其他家庭成員協助下，新手父母對於孕育子女方式自然急需各項教導與協助，然依現行法規之規定，尚未生產前父母僅得於產檢時請假，然現今產檢待診時間均需耗費不少時間，導致準父母未必能於產檢當日順利約到產前教育課程，進而造成準父母並無充足之孕育幼兒資訊及準備，爰此應將產檢假轉為生產準備假，方能有利現今多數型態之小家庭準父母，得接受充足之產前教育，亦能有利於新生兒出生後之健全。","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接受產前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