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黃仁","張智倫","謝龍介","許宇甄","盧縣一","林沛祥","邱若華","王育敏","賴士葆","牛煦庭","魯明哲","黃建賓","廖偉翔","羅廷瑋","丁學忠","陳玉珍","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1713"],"mtime":"2024-07-10T21:58: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38","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有鑑於近年學位論文一再發生抄襲或代寫事件，令國人對於高等教育博碩士學位論文審核機制產生質疑，目前僅對代寫論文予以處罰，卻未對當事人或居間仲介者進行究責，為規範學術倫理，杜絕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爰擬具「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解決論文代寫日益猖獗的情形，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處罰之行為與對象是引誘代寫（製）或實際代寫（製）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但從整個代寫論文之行為樣態來看，論文代寫不論是明示或默示，應為一合意之行為，由主動與被動雙方意思之合致而成立。但第十八條只處罰引誘代寫或實際代寫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對居間人仲介、被動接受引誘或主動使人代寫之當事人（博碩士生或其關係人）卻未有規範。\n二、不少博碩士生為求順利畢業，爰找人或有居間人仲介代寫論文，對此種學術沈淪亂象應正視處理，且此非單純校園內之問題，學校之校規或學則懲處已不能解決；而是必須主管機關實現公權力介入，制定法律規範與處罰予以遏阻，否則長期而言，將嚴重影響整體國家之學術研究風氣與長遠發展。","對照表":[{"law_id":"01713","law_name":"學位授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n\n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n\n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law_content_id":"01713:01713:2018-11-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增加處罰對象居間人、當事人。居間人係指居間仲介代寫或抄襲論文。當事人系指博碩士生或其關係人委託他人代寫或抄襲論文。\n\n二、本條處罰之行為與對象是引誘代寫（製）或實際代寫（製）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然從整個代寫論文之行為樣態來看，論文代寫不論是明示或默示，應為一合意之行為，由主動與被動雙方意思之合致而成立。但第十八條只處罰引誘代寫或實際代寫論文等之行為人或負責人，對居間人仲介、被動接受引誘或主動使人代寫之當事人（博碩士生或其關係人）卻未有規範。然論其可責性內涵主管之教育行政機關亦應依法處以行政罰，且代寫論文之雙方既有犯意之聯絡，雙方都應處罰才構成平衡。是以，居間仲介或當事人使人代寫論文亦應納入本條之處罰。爰增加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負責人、居間人或當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n\n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n\n三、居間人仲介或當事人委託他人、機構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n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