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3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239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葉元之","林沛祥","羅廷瑋","徐巧芯"],"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廖偉翔","張嘉郡","黃仁","丁學忠","張智倫","黃建賓","洪孟楷","許宇甄","林國成","賴士葆","涂權吉","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30","meet_id":"院會-11-1-13","laws":["01786"],"mtime":"2024-07-10T21:59: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40","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葉元之、林沛祥、羅廷瑋、徐巧芯等19人，有鑑於「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排除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形成一間學校的學生有要收費跟不用收費的「一校兩制」情形。有違政府為落實教育平權，減輕青年就學負擔之推動理念政策。又檢視歷年來學校收取實習實驗費數額之合理性，常年仍是收取相同較低金額，形同要求學校提供廉價的技職教育，或造成學校需挪用其他經費分攤必要之開支。故為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並重視技職教育的發展，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納學費政策同時納入實習實驗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於民國（以下同）112年6月29日推出「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其內容有「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3.5萬元；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加碼補助1.5萬~2萬元；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以及精進就學貸款申貸及還款措施」，並於113年2月開始實施。惟「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排除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形成一間學校的學生有要收費跟不用收費的「一校兩制」情形，有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之政策推動理念，並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意旨相違背，故訂定本案。\n二、依教育部發布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其中收取之實習實驗費數額，以工業類為例，103學年度規定，公校收取1,900元，私校收取2,970元，到112學年度仍是收取相同數額；而收費最低的農業類，公校仍僅維持收取800元。反觀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看，103年度至111年度，指數已從94.83年增到102.95，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常需透過其他經費分攤必要開支。爰此，為重視技職教育的發展，培養具備專業及實作技術力的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為產業所用，政府除推行免學費政策之外，同時應承擔學校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n三、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原係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然而為配合行政院「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第三項，明定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3","說明":"一、行政院於民國（以下同）113年2月開始實施「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惟排除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形成一間學校的學生有要收費跟不用收費的「一校兩制」情形，有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之政策推動理念，並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意旨相違背，故訂定本案。\n\n二、依教育部發布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其中收取之實習實驗費數額，以工業類為例，103學年度規定，公校收取1,900元，私校收取2,970元，到112學年度仍是收取相同數額；而收費最低的農業類，公校仍僅維持收取800元。反觀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看，103年度至111年度，指數已從94.83年增到102.95，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常需透過其他經費分攤必要開支。爰此，為重視技職教育的發展，培養具備專業及實作技術力的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為產業所用，政府除推行免學費政策之外，同時應承擔學校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修正":"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其中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現行":"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n\n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n\n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n\n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n\n四、貫徹教學正常化。","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42","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修正":"第三十六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n\n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n\n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n\n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n\n四、貫徹教學正常化。"},{"現行":"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4","說明":"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係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然而為配合行政院「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第三項，明定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修正":"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實習實驗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雜費、實習實驗費以外之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