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盧縣一","王鴻薇","李彥秀","游顥","謝龍介","林思銘","牛煦庭","顏寬恒","吳春城","高金素梅","陳永康","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1517"],"mtime":"2024-07-10T21:59: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41","案由":"本院委員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廖偉翔、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貨物稅條例》自1946年實施以來，在時空背景下把電視、冰箱、冷氣、汽機車當成奢侈品，爰加徵貨物稅，也就是「奢侈稅」的概念。時至今日，機車已成為我國民眾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惟現行貨物稅條例卻仍將機車視為奢侈品並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加重消費者負擔。為落實賦稅正義，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眾無論是上班通勤、交通代步、主婦購物、接送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全台灣機車數量高達1,400萬，作為日常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由此顯見其普及性之高。\n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針對汽車不同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但從1946年以來，我國卻從未考量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統一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n三、固此，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調整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n\n二、我國民眾無論是上班通勤、交通代步、主婦購物、接送小孩、外送服務等都會使用機車來做為交通工具，且全台灣機車數量高達1,400萬，作為日常中使用最頻繁的交通工具，由此顯見其普及性之高。\n\n三、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小客車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針對汽車不同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但從1946年以來，我國卻從未考量針對不同機車汽缸排氣量，設有不同從價徵稅率，統一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除顯失公平性外，更是加重消費者負擔。\n\n四、固此，為維護我國廣大機車族之消費權益，並提升機車產業發展，機車貨物稅有調整之必要。","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n\n(一)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n\n(二)汽缸排氣量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