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陳菁徽","游顥","萬美玲","廖先翔","廖偉翔","鄭正鈐","羅智強"],"連署人":["葉元之","涂權吉","牛煦庭","呂玉玲","林沛祥","邱鎮軍","張嘉郡","謝龍介","羅明才","吳春城","馬文君","高金素梅","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3631"],"mtime":"2024-07-10T21:56: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4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陳菁徽、游顥、萬美玲、廖先翔、廖偉翔、鄭正鈐、羅智強等22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家庭生活經營方式轉變，受僱者本需兼顧工作及子女照顧重任，倘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需求，得依法請事假之日數過少，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且單次申請時長以不低於三十日為原則，兼顧育兒及工作實遙不可及。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修正，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倘受僱者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之需求，按現行法定之事假日數過少，不足以支持其妥善照顧子女；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於就讀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年齡層，且單次申請時長須達三十日以上，規範明顯過僵，此無異將受僱者推向照顧子女或續留職場二擇一之窘境。\n二、111年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近八成受僱員工認為應放寬以「日」或「小時」使用育嬰留職停薪假，以利彈性運用照顧子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亦明確指出，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然僵化，建議研究並參考國際經驗，以設計永續和增加規範彈性為目標，改善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n三、改革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有其必要及迫切性，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修正，爰提案訂立「親職假津貼」相關規定，修正第十條、新增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九條之三，並將本法第十一條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親職假津貼請領期間合併計算。","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將親職假津貼增列為本條保險給付種類之一。","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六、親職假津貼。\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說明":"考量育有未滿八歲兒童之受僱者，可能面臨托育單位、幼兒園、學校臨時停托或僅上課半日等狀況。為滿足其臨時照顧子女之需求，參採瑞典「親職假」制度，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增第十六條之一，使受僱者除留職停薪假以外，亦得選擇較有時間彈性之親職假，兼顧子女照顧與工作需求。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爰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親職假津貼申請資格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親職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八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親職假。\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親職假期間津貼發放之立法意旨，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近，爰新增第一項親職假津貼發給方式。\n\n三、親職假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償，屬所得替代之觀念，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所領取之津貼金額不因照顧子女數多寡而有所差異，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此一規定並不排除被保險人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親職假津貼情形。\n\n四、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親職假津貼，並增列被保險人返還其所受領津貼之事由，以打造友善育兒及收養環境。","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親職假津貼，以被保險人親職假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請親職假期間，按其實際請領時數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發給津貼之期間，應與第十九之二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期間合併計算。\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親職假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