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連署人":["何欣純","徐富癸","羅美玲","林月琴","王正旭","黃秀芳","郭國文","黃捷","張宏陸","王美惠","蔡易餘","邱議瑩","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59: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45","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坤城等17人，鑒於議事工作繁重，亟需助理協助提高問政品質，惟議員助理費用總額迄已廿四年未調整，唯恐無法吸納人才。此外，各級民意代表及公務人員皆有年終獎金之規定，唯獨闕漏里長一職，且里長亦為全天服務之民意代表，實有必要比照其餘公職給予春節慰勞金，以鼓勵其服務品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議員工作型態改變，業務內容包山包海，需有更多助理協助問政，爰調整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助理員額及公費助理費總額，並刪除員額及費用支領上限。（修正第六條）\n二、各級民意代表、公務人員皆有年終獎金，且本法第五條對於議員亦規定，得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其春節慰勞金，唯闕漏里長一職。爰增訂春節慰勞金之規定，視為里長之年終獎金。（修正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考量議員助理工作內容繁重，幕僚作業可能為二十四小時待命，為分擔助理壓力，並廣納人才協助問政，爰修正第一項，刪除聘用公費助理上限，並分別調整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員額為至少七人、三人。\n\n二、現行議員助理費用總額自95年修正迄今，二十四年未調整，惟隨著民意代表服務型態改變，且物價指數高漲，現行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恐無法支持議員及其助理投入問政。以現行直轄市議員至多八人為例，助理費用總額為每月二十四萬元，平均每位助理最多僅能獲得三萬元月薪，略高於每月基本薪資。爰修正第二項，調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分別調整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六萬元、十六萬元；另刪除第二項支領金額之上限，避免低薪無法招攬人才。","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七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三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本法第五條規定，授權各地方政府民意代表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議員春節慰勞金。鑒於各級民意代表皆設有春節慰勞金規定，唯獨闕漏里長一職，爰比照現行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年終獎金規定，增加每年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相當於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春節慰勞金，分別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每年新臺幣七萬五千元。\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