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5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039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8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4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3900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鍾佳濱","陳俊宇","陳素月","吳秉叡","蔡其昌","賴瑞隆","沈發惠","邱議瑩","林淑芬","林月琴","蘇巧慧","黃捷","王正旭","陳冠廷","吳沛憶","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13","laws":["01234"],"mtime":"2024-08-02T08:46: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53","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現今網路傳播發達，國內外均爆發如韓國N號房、創意私房等網路平台犯罪事件，據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超過八成與性私密影像相關，不肖份子或犯罪集團以重製、支付對價或觀覽的方式傳播，嚴重侵害兒少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犯罪樣態並提高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授權網際網路各類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後，儘速移除被散布之性剝削影像等資訊；且情節重大之犯罪網頁，授權主管機關可將其限制接取。（修正條文第八條）\n二、為有效嚇阻犯行，針對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物品者，提高刑度，以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三、散布及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屬傷害兒少之重大犯罪乃國際立法趨勢，為反映犯罪嚴重性及遏止犯行，爰加重本條刑度，並納入重製之犯罪樣態，且針對支付對價觀覽或購買、散布被害人個資者，加重其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n四、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亦屬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故無論被查獲之次數為何，皆應受相等處罰，並提高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五、現行法規並未規範於線上觀覽兒少性影像或直播之行為，爰增訂條文。（增訂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n六、配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之一調整項次和文字；對兒少為犯罪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布其姓名及名稱。（修訂條文第五十一條）\n七、配合本條項次變動，順修相關法條。（修訂條文第五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10","說明":"一、為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明定於第一項。\n\n二、為強化主管機關限制接取侵害兒少之犯罪網頁，參酌行政執行法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增訂第二項，強化主管機關權責。\n\n三、為利被害人求助，爰增訂第五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設置相關被害人申訴管道。\n\n四、鑑於許多性剝削影像遭未經同意散布之網路通訊業者位於境外，致使被害兒少求助嚴重受阻，爰增訂第六項警察機關之積極協助職責，以及必要時得申請法務主管機關協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進行。","修正":"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網頁犯罪情節重大或曾遭限制接取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即時強制限制接取。\n第一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設置相關被害人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之。\n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位於境外，警察機關仍應積極協助被害者，聯繫相關平臺及業者訴請移除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相關資訊；必要時，得請求法務主管機關協助，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請求。"},{"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0","說明":"為有效嚇阻犯行、加強對兒少之保護，爰修正第一項之罰則，以達阻嚇之效。","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兒少性剝削影像從製造、散布，到觀覽、下載，已成犯罪鏈，且隨數位技術發展，受害範圍持續擴大。刑法歷經112年修正，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爰參酌刑法第三一九條之三，將「重製」兒少性影像納入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完善犯罪類型，並提高刑度。\n\n二、支付對價購買、觀覽兒少性影像者，為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阻斷金流、自源頭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行為須受本法規範。\n\n三、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十八條　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3","說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亦屬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故無論被查獲之次數為何，皆應受相等處罰，爰修正本條，提高罰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故意下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8","說明":"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不僅在兒少保護、尊重他人、被害人處遇、性別平等意識等方面皆顯有不足，更已實際成為兒少性剝削過程中的一環，爰修正，本條提高罰則。","修正":"第四十四條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第四十四條立法理由，係為因應網路直播兒少猥褻或性交行為並供人付費觀覽而訂。\n\n三、現行法規對於無對價關係觀覽兒少性影像並未有規範。為杜絕網路觀覽兒少觀覽行為，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並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三條故意之刑法概念，特增訂立本條。","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一　無正當理由，故意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56","說明":"一、配合第三十九條項次調整並酌修文字。\n\n二、因新增第四十四條之一酌修文字。\n\n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同法第九十七條，對兒少為犯罪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布其姓名及名稱，爰於此條第一項修訂公布姓名規定。","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之一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必要時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60","說明":"酌修第三十九條項次調整後文字。","修正":"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