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43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林俊憲"],"連署人":["徐富癸","吳沛憶","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蔡其昌","陳冠廷","郭國文","賴惠員","林宜瑾","李坤城","劉建國","陳秀寳","陳培瑜","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5-10","last_time":"2024-05-14","meet_id":"院會-11-1-13","laws":[],"mtime":"2024-07-10T21:59: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3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355","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林俊憲等16人，鑒於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難以理解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之本質，又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就家族顏面及社會因素考量，而不願或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若被害人於成年後欲向加害人提出追訴，經常面臨已逾越現行民法所定請求權時效，無法提出追訴之情形，有損當事人權益。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就權利人主觀知悉及客觀上損害之發生僅設有二年及十年之短期及長期時效。未成年人（包括例如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遭受他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往往因受侵害當時之智慮程度、陳述能力及社會經驗容有不足，或係因當下驚嚇過度，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縱使未成人擬予追究，法院實務多依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時點起算消滅時效，倘若被害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與加害者之情誼或其它考量，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縱被害人於成年後終於能夠走出陰霾挺身而出，也多已罹於現行民法所定之短期時效，原本法定代理人設定的目的係為保護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卻成為限制權利主張的障礙。\n二、參酌外國立法例，例如德國、法國及美國許多州，就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均設置較一般時效期間為長之消滅時效，或有就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時效不進行而另為特別規定，例如德國民法第197條針對性自主之故意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法國民法第2226條則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性侵害造成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愛達華州及明尼蘇達州等多州，就妨害性自主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未成年人成年時起算。\n三、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涉及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應延長消滅時效，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及長期之身心發展。","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n二、本條新增係延長未成年人行使請求權之期間，並未妨礙其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前代為行使權利之情形，亦不受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等之限制，以加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法律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成年時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3550000/details"}